拆迁,谨防政府与开发商合谋
2009-12-17 17:06 作者:李玉坤 来源: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 陈菲)国务院法制办16日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工作的意见。
据悉,专家对条例修改稿草案评价很高,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在听取专家意见之后,进一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实际工作部门以及被拆迁人的意见。对这些意见研究整理后,再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因拆迁条例比较重要,涉及民生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对条例的修改非常重视,予以了审慎研究,并将抓紧修改条例。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根据这一法律修正案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纳入了修改工作日程。
16日上午,沈岿、王锡锌、钱明星三位学者应国务院法制办的邀请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结束后,三位学者第一时间作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就“拆迁条例”修改相关问题与广大网友交流。1.非公共利益,政府不应为开发商征房
有网友问,政府在拆迁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王锡锌表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政府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才能对房屋进行征收,这种征收必须要给予公平的补偿。应该坚决防止政府与开发商合谋进行的商业征收和拆迁。
沈岿表示,在征收、补偿、拆迁这个过程当中,政府的征收必然是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如果是“非公共利益”,政府就不应该出面为开发商征收,那么,开发商就必须和房屋所有权人平等地协商、讨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相关事宜。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能接受开发商开出的条件,那么,房屋所有权人完全有权利拒绝出让自己的房屋。2.严格界定公共利益与商业开发的界限
针对网友如何杜绝在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地方政府、开发商、银行三家利益结盟的问题,王锡锌表示,要避免这种利益结盟,最关键的是要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开发。他说,对于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是政府行为,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因此,只要我们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工夫,明确一些具体的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判定标准、公共讨论和决定的程序机制,将会对借公共利益为名,而进行的商业开发进行有效遏制。
沈岿进一步表示,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必须坚持的一个前提,如果不谈这个前提,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混在一起就是当前大量暴力拆迁、违法拆迁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3.不赞成用极端行为抵制强拆
对于网友关注强制拆迁冲突中被拆迁人采取的诸如自焚等极端行为,钱明星表示,我们不赞成这样一种极端的做法。
他表示,在现在的条件下,个人私有财产受到了多方面甚至包括政府机构、开发商等等无意的或有意的危害,这时候维护我们的私有权利任重而道远。我们可以而且应当通过司法途径,通过信访向政府反映情况,或者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通过其他合法的有效的途径来主张我们自己的权利,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让自己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钱明星说,通过合法的、有效的途径主张我们的合法权利,这对我们社会的稳定来讲是必要的,对于我们个人财产的保护,以及对我们生命健康的保护和尊重都是非常有益的。4.制定全国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
有网友关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补偿问题。王锡锌表示,目前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大部分是由地方政府来做具体规定,这种做法,虽然有一些合理性,比如说各地的房屋价格有所不同,所以地方规定可以做到防止“一刀切”。但是也需要特别注意,如果完全由地方来规定补偿标准,中央对房屋补偿问题以及其他民生问题关注的重要政策就可能在地方打折扣。
基于以上判断,王锡锌表示,赞成制定一个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全国性的指导规则,在其中规定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必须考虑对被拆迁人生活、居住等方面的因素。在这个指导框架的基础上,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做一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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