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五教授建言废改《拆迁条例》
2009-12-10 16:47 作者:李玉坤 来源:
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相关条款,此举获得从事拆迁法律服务的知名律师王才亮的支持。
共同起草并签署这份建议书的北大法学院五教授中,宪法和行政法学者四人:沈岿、王锡锌、陈端洪、姜明安;民商法学者一人:钱明星。据沈岿教授介绍,这份建议书已于7日通过特快专递和传真两种方式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
《拆迁条例》被指违法且过时
“《拆迁条例》 与《宪法》 、 《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这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五位教授建议,立法机关应以法制协调统一原则为基础,对《拆迁条例》进行审查,以建立合法、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五位教授一致认为:“(修改后的)《拆迁条例》自2001年颁布施行起,历经8年,其原有框架已经不再适应宪法、法律以及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
法律规定补偿完才能拆
五教授认为,依据《宪法》 、 《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补偿” ;“补偿是征收的构成要件之一,未依法补偿,对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征收程序就没有完成;而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
律师建议完整修改涉拆迁法律制度
对学者们的建议,长期从事拆迁法律业务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表示认同,并更深一层认为,当前应该对整个涉及拆迁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
“仅修改《拆迁条例》并不能改变目前拆迁扰民的状况。”王才亮认为,应制定符合《宪法》规定的不动产征收法律法规,取代《拆迁条例》 ;按照《宪法》、《物权法》 规定,修改《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彻底消除地方政府通过拆房卖地牟利的渠道;并且在上述立法中提高可操作性,重点规范对违法拆迁和听证环节规定罚则,遏制暴力违法拆迁。
【相抵触的法条】
●谁来补偿?
《宪法》、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代表国家实施征收的主体
《拆迁条例》: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
《宪法》、 《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法律关系
《拆迁条例》:民事法律关系
【被打乱的顺序】
国家法律规定:先补偿,完成补偿才能完成征收,征收完成才能开始拆迁
地方实际操作:引发矛盾的案例多是先征收(不含补偿),然后边拆迁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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