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时,别忘了验日照时间

2009-11-20 17:25    作者:李玉坤   来源:  

11月1日,新修订的《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为维护济南市民的“采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近期,济南市闫千户小区2区8号楼的48户居民决定联名索要“采光权”,起因就是因为楼南侧一座新建的高楼影响了整座楼的采光。

  11月1日,新修订的《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为维护济南市民的“采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收房时,验房师提醒准业主们,一定要注意检验一下日照时间。那么,我们对于国家的政策规定就一定要知道。

  不得不了解的新规定

  据记者了解,新修订的《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确定,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 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据首届中国注册验房师张海涛介绍,该条规定的意思是,如果在生活居住类建筑附近新建一个100米高的建筑,那么就要以该欲建建筑位置为圆心,以最大不超过 150 米的长度为半径,在这个建筑周围画扇形,在扇形区内的建筑属于被遮挡建筑。开发商必须对被遮挡建筑的采光时间进行论证,确保被遮挡建筑的采光权,国家规定是大寒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2小时。

  新规定还将所规范和调整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范围扩大,其中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所有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另外,今后凡在济南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对上述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这些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新规定不将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低层简易住宅三类被遮挡建筑纳入日照分析对象。

  不得不清楚的国家标准

  住宅房屋的日照时间,不仅关系到房屋居住的舒适程度,而且对房屋的转让价格也有很大影响,所以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近年来,因为住宅室内日照时间不达标引起的纠纷非常多。

  2003年,济南市首例居民因采光权受侵害状告规划局的诉讼,在历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这起“民告官”案的起因是,位于华能路的山东省地质勘探局宿舍的123户居民,由于担心正在兴建的两栋小高层会影响宿舍楼的采光,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联合将房产开发商及其责任部门规划局推上法庭。案件一审获得了胜诉。

  2008年4月,舜耕路 48 号院的18户居民又一纸诉状将济南市规划局告上了市中区法院,要求开发商根据各业主被遮光时间的长短,给予补偿。

  近期,济南市闫千户小区2区8号楼的48户居民决定联名索要“采光权”,起因就是因为楼南侧一座新建的高楼影响了整座楼的采光。

  张海涛表示,住宅房屋室内接受日照的时间是受法律强制保护的,《民法通则》和《物权法》,都做了相关规定。具体的强制性标准,则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规范中规定,济南市属于二类建筑气候区,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特定情况的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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