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款了才知房子另售他人
2009-11-13 17:00 作者:赵洁 来源:
律师称:购房应签合同,口头协议难有保障
11月12日热线消息头一天谈好的房子,第二天来交钱时却被告知房子已售给他人。12日,家住潍坊市奎文区的梅先生告诉记者,前些日子他在潍棉小区看好并约定的房子,却被另售他人,自己一定要“追回”房子。如果索要无果,他将采用“极端方式”解决。
10月15日左右,梅先生发现小区正对外售楼,得知出售的楼房是潍棉纺织公司安置内部职工剩下的房子。当时,梅先生看好一套东单元十号楼的四楼加阁楼。在后来买房交涉过程中,梅先生发现售楼处负责人臧先生(音)与他是老乡,一来二去两人熟络起来。臧先生表示这套房子会给他留着,并交代售楼处袁女士,如果梅先生不要这套房子了,再卖给其他人。
“11月5日下午两点左右,我和臧先生敲定房子我要了,30多万房款可以马上支付。”梅先生说,他当时向臧先生表示可以马上交钱,但对方却说不用着急,第二天早上交就可以。6日早上8点,当梅先生拿着30万元房款来到售楼处交款时,袁女士却说房子已经卖了。臧先生向梅先生解释,房子是厂方领导卖的,事前他也不知道,希望梅先生能另选一套房子,作为补偿房价可以给适当优惠。但梅先生表示,那种房型独此一套,厂方必须收回房子再卖给他。梅先生告诉记者,如果厂方不能给他合理的解决,他只能采取“极端方式”解决。
记者联系了潍棉纺织公司建房办公室的负责人臧先生,证实梅先生所说确为事实。臧先生一再表示他并不是故意食言,他虽然答应为梅先生留着,可单位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售出房子他也没办法。
“虽然是口头约定,但商家也应讲求诚信,明明答应卖给我的房子,怎么可以再卖给其他人?”梅先生告诉记者,为索要房子,他多次去厂方交涉,11日还到潍棉公司一位领导张红那里大闹,被“请”到了派出所。梅先生说,他会“坚持不懈”地索要房子,如果最终得不到解决,将会采用暴力手段。潍棉公司一位财务人员告诉记者,梅先生确实经常到厂里交涉,还多次以“小心性命”威胁单位领导。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华律师表示,买卖房屋签订合同非常重要,口头协议很难有保障。对于这种情况,梅先生应与对方协商解决,恐吓行为是违法的,如果采用极端手段处理问题更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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