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少卖了12平方米买家不肯再掏钱
2009-10-15 17:40 作者:李玉坤 来源:
制图:张五军
本报记者 李文鹏
近日,记者在济南市的基层法院采访时发现,一些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部分条款“简化”处理,直接导致了产权不清等后果,为日后的纠纷留下了“尾巴”。
提个醒,
签合同前先问律师
“因为签订合同不慎而导致的纠纷太多了,特别是在房屋买卖方面。”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长鹏律师说,而这些纠纷其实都是很容易避免的。
周长鹏律师说,在买卖房屋等重大交易进行前,当事人最好能就合同向专业人员进行咨询,从而规避有关的法律风险。“事前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要比出现纠纷后再了解好很多。”周长鹏律师说,“其实律师并不仅仅是帮着打官司的,律师现在的实际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帮着人们避免打官司”。周长鹏律师说,在现在的经济交往中,人们应该有充足的法律风险意识。
【案例一】
车位租期70年?法律规定超20年的部分无效
2007年3月,刘女士在历城区一个新开发小区中买了一套房,并且还租用了小区的一个地下停车位。当时,刘女士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停车位租用合同”,约定车位租用期限自“该车位正式交付”至“该小区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止”,而小区的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所以车位的租期也是70年。
两年后,刘女士打算换房的时候,却发现70年租期的停车位很难转租出去,而要回剩余租金的想法也未能如愿。后来,刘女士了解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是无效的,于是她向法院提出请求,希望法院能判定开发商退还无效期间的租金5万元。
“从合同内容上来说,已经满足了停车位买卖合同的要件要求,而当时双方却签订了租用合同,而其租金的认定却不能简单地把总租金除以70年。”历城区法院华山法庭的承办法官周慧说,尽管该案最终调解结案,但如果双方当初能咨询一下法律人士的话,这本是一件可以避免的法律纠纷。
【案例二】
为啥俺的储藏室不是产权?协议没明确规定
济南的张先生早在2004年就买了一套房,并在当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储藏室买卖协议》。由于当时的储藏室不能单独办理产权证,因而双方约定储藏室不办理房产证。而张先生后来发现,开发商已对有的业主完成了储藏室产权变更,自己的要求却被拒绝了,因而他就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转让的储藏室的权利性质,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转让的权利是储藏室的产权,而被告却认为转让的仅仅是储藏室的使用权。”该案的承办法官介绍说,由于《储藏室买卖协议》对转让的储藏室权利性质没有明确约定,因而才带来了麻烦。
【案例三】
房子面积卖少了为啥难要钱?事先没约定好
2006年1月,高先生在济南二环东路附近看中了一套房子,并与卖主顺利地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他也很快就把房款交给了房主。可原来的房主却迟迟不肯交房,并不协助高先生完成过户手续,原因竟是房屋的实测面积比房产证上的面积多出了12平方米,卖主觉得卖亏了。
原来高先生买的是一套房改房,其房产证上的面积仅仅是套内实住面积,双方商定的房价就是按照这个面积核算的。可合同签订完毕后,在高先生申请房管局对房屋面积进行重新测算后,发现房屋实测面积比房产证上增加了12平方米。卖方希望高先生再补交新增面积部分的房款,而高先生则认为应按原合同完成过户。
“如果双方能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话,就不会有这样的麻烦了。房改房的实际面积往往都会比房产证上的面积大一点,因而房主在卖房的时候应提出来,事先约定好。”历城法院华山法庭的窦希梅法官说,在日常的审判中,这样因为事先约定不明而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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