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处置情况物业应公开

2009-10-10 16:50    作者:赵洁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5月24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5月24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应向业主公开;“住改商”事宜要经业主同意;业主被收取违规费用可请求退还;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在业主请求公布、查阅时,应当向业主公开,法院对此应予支持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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