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单位可建租赁房

2009-09-09 16:46    作者:赵洁   来源:  

上海面向既不属于保障对象、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夹心层”人群推出了“单位租赁房”的新举措。按照规定,单位租赁房登记为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办理小产权证;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上海面向既不属于保障对象、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夹心层”人群推出了“单位租赁房”的新举措。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相关办法,规定: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者以旧建筑拆除重建、改建的方式建设单位租赁房,提供给本单位职工或园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短期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由来沪务工人员承租的,应当根据其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按照规定,单位租赁房登记为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办理小产权证;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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