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预登记首日,六区2000户报名

2009-08-25 17:05    作者:赵洁   来源:  

济南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贾萌副处长介绍说,此次预登记申请还没有具体的截止日期,房源确定后才能确定。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的贾萌副处长说,只要符合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租金补贴领取者都可以进行预登记。

预登记首日,申请市民焦急地等待审核。 桑海波 柳晓 摄

  门槛低了,申请的人也多了。在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预登记第一天就有2000多户报名申请,比去年全年报名人数的2倍还多呢。市房管局提醒,此次预登记截止日期还没有确定,但希望有需求的市民能合理安排申请时间和办理相关证明的时间。

  24日上午,记者来到了槐荫区房管局现场办公处,还没进门就看到了长长的队伍,领表的办公桌前更是被围得水泄不通。槐荫区的李永安说,他7点半就过来排队了,但是人太多,没领到表。他打算下午再早点过来。槐荫区房管局的单玮说,活动是从早上8点30开始的。可不到8点,门口就排起了长队。由于人数太多,他们在院子里设立了咨询处,同时指导有需要的群众进行填表。下午2点半,记者再次来到槐荫区房管局,见到了住房保障科的单俊兰,口干舌燥的她都快说不出话了。“今年人真是多呀,我估计第一天预登记的就有400多户。”记者了解到,为了规范秩序,该区房管局采取了发放号码和25日再来交表两种形式来分流报名人群。

  在历下区房管局,一家三口和公公婆婆在外面租房居住的张女士说,“今年门槛降低了,不再限制只是低保,我属于低收入人群,终于可以申请廉租房了。”在预登记办公室,对于携带证件前来的市民,初步询问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工作人员为他们发放了预登记申请表,填好后再交回,工作人员再仔细进行审核。据工作人员介绍,一上午的时间,就已经有几百位市民前来进行预登记,光表格就已经发放了300份。

  下午,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预登记首日6区共有2000多人领表申请。其中历下区500户,市中区180户,槐荫区400户,天桥区1000多户,历城区60户,长清区10户。据介绍,去年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有600多户,因为审核较严格,预登记的人数不会超过1000户。也就是说,今年第一天的报名人数就比去年的2倍还多。

  ●预登记首日6区共有2000多户领表申请。其中历下区500户,市中区180户,槐荫区400户,天桥区1000多户,历城区 60户,长清区10户。

  ●此次预登记截止日期还没有确定,至少持续到10月份。

  [温馨提醒]

  济南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贾萌副处长介绍说,此次预登记申请还没有具体的截止日期,房源确定后才能确定。 “不过至少将持续到10月份。”虽然时间较长,但贾副处长提醒说,除了房管局的审核,办理低收入证明等还需要一定时间,希望有需求的市民能合理安排时间。申请人需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进行预登记。

  [特别提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相关问题详解

  ●符合条件的租金补贴领取者可申请实物配租

  “我现在是领租金补贴的,想问一下能申请实物配租吗?”这几天,不少市民就这一问题向市房管局打来电话。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的贾萌副处长说,只要符合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的租金补贴领取者都可以进行预登记。“不过交房后,多领的租金补贴需要退回。”

  ●申请者一定要注意年龄限制

  2009年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中有年龄限制,不过不少市民对此没有注意。房管部门再次提醒,实物配租申请人年龄标准为“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年龄合并计算应满75周岁;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40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年满45周岁”。租赁补贴申请人年龄标准为“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年满35周岁”。

  ●继承住房未析产前不能申请

  记者了解到,不少申请者是和父母、兄弟等住在一起,其房屋产权关系比较复杂。房管部门介绍说,继承住房未析产前申请人暂不能申请住房保障。待析产公证后,按照公证或确权的份额计算准入面积。

  ●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者不能申请

  房管部门介绍说,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单独居住的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住房(私房或承租的公房)、经济适用住房、43平方米拆迁保障房、已享受货币拆迁未满规定年限的原有住房、无法证明不属于申请家庭的现住房都属于现有住房。有上述情况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

admin

相关阅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