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忽悠术”花样百出
2009-06-24 23:26 作者:张敏 来源:
面对房产中介的种种“忽悠术”,有人建议大家在买卖房屋前要备足“功课”来进行防范。(资料图片) 实录:“程咬金”半路拦截 为卖房,甘小姐在网上发布信息寻找下家。这以后,甘小姐就被来自多家房产中介的电话所包围,来看房的人一批又一批。 这天,A中介公司给甘小姐来电话:“你快点带好身份证、房产证来我公司吧,我们的客户下意向金了。” “下家出价多少?”甘小姐自然最关心这个问题。 “你来吧,价钱肯定让你满意。”A中介语气明显有些躲闪。 “到底什么价?”甘小姐咬住不放。 A终于报了个数:118万。 “我已经说过心里价位是125万,相差这么多,叫我去你们公司干什么?”甘小姐生气地说。 A和甘小姐磨了半天,说客户很诚意买,要甘小姐过来面谈,甘小姐没有让步。 第二天,A中介公司的人出现在甘小姐面前。说是昨天特意赶到客户那里,谈了好久,客户愿意加价到119万元。 与心理价位还是相差甚远,甘小姐自然还是不答应。A又是一阵软磨硬泡,最后,甘小姐答应考虑一下,三天内给回音。 第二天,B中介公司来电,一位客户出价125万元。见到了心理价位,甘小姐赶去B公司洽谈,就在他们刚签好居间合同时,A正好来电话,甘小姐告诉A,已经签约把房子卖了。 又过一日,甘小姐接到一电话,自称是C中介公司的,说是有客户出128万元,并且是一次性付款。听到是一次性付款,希望早日拿到卖房款去付买新房钱的甘小姐心动了,算了算付下家的违约金两万元,还比原来多得,甘小姐答应下班时和中介碰头。 “你们公司就在地铁站附近吧?告诉我你们公司的地址。”甘小姐对C说。 “你出地铁站时,打我手机,我到地铁站接你到公司。”C说。 甘小姐感觉有点奇怪:我和C不认识,直接到公司找不是更方便吗。不过,这个疑惑只在甘小姐脑中一闪而过。 临近碰头时,甘小姐拿出和B公司的居间合同,细看才发现,里面约定如买卖任何一方违约,违约一方需向中介支付上下家佣金。这样一算,甘小姐发现违约成本很高,下家必须出到129.5万元以上,才可能和原来打平。想到违约手续繁琐,再加感觉对不住原已签约的下家,甘小姐连忙打电话给C说不谈了。 电话那头很坚持,叫甘小姐拿着合同一起来商量一下。拗不过对方的一再劝说,甘小姐如约而至。 在地铁站和C会合,C领着往前走了几步说到了。甘小姐抬头看店招,这不是A公司嘛,这才明白是A公司想拦截生意到自家,冒充了C公司。 既然被骗来了,甘小姐也只好坐下来和A谈。A看了居间合同,说合同不合规,竭力劝说甘小姐违约,并说他们的客户非常诚意,一定会出高价让甘满意。甘小姐答应回去和B中介沟通一下再说。 因为居间合同里白纸黑字写了那么一条,所以甘小姐第二天和B的沟通结果是:要么继续履行合同,要么甘小姐支付包括下家和B中介的违约金4.5万元。 A又来电话,说客户一定会出好价钱,一再劝说甘小姐晚上来公司和客户谈一下。晚上,当甘小姐真正碰到那位客户时,发现这位客户根本不像A所描述的那样是执着的买主,他实际上只愿意出价127万元。
四种忽悠法,耍计谋攻心有术 这场“闹剧”牵扯了甘小姐不少精力,甘小姐对A公司“百折不挠”耍计谋揽生意的做法感到好气又好笑。不过,被“忽悠”的事并未就此消失。这之后的房屋交易操作,让甘小姐又经历了烦心过程。而当她和亲友同事谈论起此事时,发现许多人在进行二手房交易中都曾被“忽悠”过。除了上述的“半路程咬金之术”外,归纳起来,房产中介的“忽悠术”大概还有这样几种: 一是“钓鱼术”。一些中介机构通过发布虚假房产信息“钓”客户。许多公开的房源往往是个陷阱,可能本来就不存在,之所以写出来就是为了吸引购房者。当你打电话或推门进去询问时,中介就想办法“拴住你”,或者说这套房子的房东不在,或者说这套房子刚卖掉,一再向你推销别的房源。 中国新闻网最近就中介房源信息对部分深圳民众进行了采访,采访结果表明八成受访者认为中介房源信息虚假,多数中介房源信息存在欺诈行为。许多中介实际上没有多少真正的委托房源,他们的房源大多是通过从网上搜索信息,给房东打电话来获取的,所以一套房成为十多家中介房源的不在少数。 二是“攻心术”。当你作为买家向中介询价时,中介往往故意报高,而当你说自己想卖房时,他又故意报低。一些中介还常显示“关切之情”,以怕你来回奔波过于劳累为名,劝你把房屋钥匙交给他,造成事实上的房源独家垄断。 三是“模糊术”。一些中介公司使用的居间合同都是公司自行印制的,条款倾向明显有利于中介。比如协议对买卖双方要缴纳的中介费数额写得很明确,但却没有规定万一交易不成功中介应该承担哪些责任。他让你自己阅读条款,对于许多条款内容故意不主动向你提及和解释,当你签了字后再去和他交涉,他就会以另一副面孔相对。实际上,现在许多人买房都需要贷款,二手房整个交易过程耗时不短,从签订居间合同,到正式签约付首付、申请贷款、过户、拿产证、放款,环节不少,而一些中介公司为了尽快促成交易赚中介费,对那些付款有时间要求的买方也故意隐瞒,模糊流程的时间节点,让你事后发现钱要两个月后才到账。此时,因为合同在先,你只能干着急。 四是“要挟术”。最突出的表现是在进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上下家过户,整个交易显然尚未完成时,就要你全部付清中介费,否则以不刷交易登记卡、无法办理过户来要挟。 准入门槛能否再提高? 面对房产中介的种种“忽悠术”,有人建议大家在买卖房屋前要备足“功课”来进行防范。但是,如果每个消费者都需要成为专家才能维权,那么房产中介又有何存在必要?加强房产中介的管理,构筑这一行业的信誉已是当务之急。 目前,在准入方面,对房产中介机构有《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等方面的要求,但规定得还比较笼统,许多并不具有专业水准的人和机构通过挂靠等手段也从事房产经纪业务,造成这一行业从业者素质参差不齐。为此,需要加强从业人员数量及资质认定管理。房产中介从事的房产经纪活动,涉及的标的金额较大,有专家认为,对房产中介组织的市场准入应该有更高的注册资金要求和规范的财务制度要求。 规范房产中介行为,还需要发挥房产估价师协会、经纪人协会的作用,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来推动行业的发展。房产中介的品牌建设已经十分迫切,为了便于消费者选择规范的中介,是否可以在房产中介行业推行评星制度,让人一目了然,一选就满意呢?(唐蓓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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