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园冬园车位“变相”出售 租期竟约定70年
2009-05-07 00:19 作者:李玉坤 来源:
济南东部一小区外已是车满为患
看车费由50元涨至80元
律师称,物业单方面提价属违约
昨天,天和园冬园小区的居民向本报反映,从5月1日起,该小区物业公司收取的看车费由每车每月由50元提高到80元。他们想知道,物业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居民反映:看车费涨了30元
该小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主告诉记者,他在小区住了3年多,看车费一直是每车每月50元。谁知在4月28日,小区物业公司贴出通知称,从5月1日起,小区室外停车看车费不再实施优惠,按市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收费,统一按每车每月80元收取看车费,半年一交,并签新的车辆看管合同。
物业解释:优惠政策不再实施
随后记者来到该小区,小区物业公司的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小区按每车每月50元的优惠价格收取看车费已经有5年了。从5月1日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公司按照管理条例规定,对停车进行了规范服务,并为业主专门划定了停车位,所以看车费不再按原来的优惠价格收取,而是按每车每月80元收取。
部门说法:看车费未超标
针对此事,市物价局房产处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小型汽车室外看车费收费标准是每车每月80元,因该小区的停车费未超过物价部门的标准。
律师点评:物业单方面提价属违约
“业主对汽车有看管要求,并由物业公司提供看车服务,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属于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提高看车费,必须征得大部分业主的同意。否则,物业公司单方面提价属于违约。”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辉说,小区内地上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收费标准应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协商而定。如业主不同意提价,有权拒绝签新的车辆看管合同。
王辉说,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变动收费标准须由业主大会同意,或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协商。
车位要租“70年”?!律师称,此举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昨天,居住在济南东部一小区的业主向本报反映,小区内车位要租70年。他们认为,这实际上是“变相”出售车位,与刚实施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悖。
业主反映:马路停满车,车库却“空空”
业主反映,因为小区实施“人车分流”,私家车只能停在地下车库,严禁进入小区内,没有购买车位的车辆,只能停在小区附近的七里河路等马路上。因为占道停车,有车主甚至为此陆续接到了17张罚单。“小区一到了晚上,周边马路上停满了车辆,而小区的地下车库却空空如也。”业主们表示,不是他们不想购买车位,而是小区内车位卖价太高,“我们小区的车位价格最便宜也要11万元,最高的达到了16万,太不合理了!”
开发商说法:业主得到“70年使用权”
记者随后联系到了该小区售楼处,据工作人员介绍,小区内的地下车位售价从11万元到16万元不等。购买车位后,业主得到的不是车位的产权,而是长达70年的使用权。
部分业主对这一销售方式提出质疑。“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表示,车位不能只卖不租。我们接着去问开发商,开发商说,车位现在是出租,不是销售,只不过是让业主租70年罢了!”业主们表示,这样“变相”出售车位,着实让人难以理解。
律师点评:租“70年”违反物管条例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周长鹏,他参与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起草。
周长鹏介绍,在5月1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小区车位租赁问题有明确表述:“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
他说,以往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开发商销售、租赁车位的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这次将不允许车位“只卖不租”纳入到物业管理条例中来,也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业主的权利。在以往,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希望资金尽快回笼,车位只卖不租,给不少业主停车带来了困扰。
而现在开发商所解释的车位“租70年”,违反了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因为不动产的租赁是不能超过20年的,超过20年以上的部分属于无效合同。
即使开发商想要与业主签订车位租赁合同,也应当建立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不能硬性规定具体年数。
周长鹏还指出,如果业主想要实现自身利益,可寻求当地街办、居委会的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跟开发商、物业进行协商;必要时,业主们还可以通过诉讼实现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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