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太简单,购房合同不成立

2009-04-30 19:44    作者:李玉坤   来源:  

近日,商河县法院审结了此案,由于没有订立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一些约定过于简单,法院认为,买卖合同不成立,因而判决房产公司返还李老师45万元及其利息。
    商河的李老师先后两次交给某置业公司45万元,欲购买两间商铺。但不料开发商将商铺另卖他人,并说李老师第一次给的30万元只是借款,购房合同不成立。近日,商河县法院审结了此案,由于没有订立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一些约定过于简单,法院认为,买卖合同不成立,因而判决房产公司返还李老师45万元及其利息。

    李老师诉称,2007年6月19日,济南某置业公司在筹建商河县财富广场期间,其工作人员向原告推销其所建房屋,双方遂约定原告购买商铺两间,房款共计80万元。原告先向被告交纳房款30万元,同年8月16日又向被告交纳房款15万元。但是被告在房屋竣工后没有给原告办理按揭手续,而是将房屋卖给他人。李老师要求被告返还4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一倍房款的损失。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之间并没有房屋买卖合同。30万元是借款,双方是借贷关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9日,原告李某交给被告30万元,被告出具的收据上注明该30万元是借款,并注明月利率15‰;同年8月16日,被告又收取原告现金15万元,收据上注明了“商铺1-2层,面积213平方米”,并备注是预收款。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交的30万元,若购房就充作房款,否则为贷款,并且约定购房总款为 80万元,先交一半,余款办理按揭,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是本案的焦点。法院认为,房屋买卖较一般货物买卖更复杂,买卖双方应当详细规定购房事宜。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的15万元购房款时,给原告出具的收据上仅注明了“商铺1-2层,面积213平方米”,内容过于简单,合同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成立。

    法院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息),返还李某购房款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息),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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