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十条意见

2009-03-19 16:49    作者:李玉坤   来源:  

 (一)继续坚持政府主导的运作方式,加大融资投入力度,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资金。鼓励棚户区改造项目代建廉租住房或将部分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住房通过收购方式转化为廉租住房,代建或收购所需资金从市政府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部分,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公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建设首批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的通知》(济价房字〔2008〕111号)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商品房部分,视项目承担安置房的建设规模、质量和工程进度,按上述目录予以减征,减免额度最多可至50%。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土地使用意向人出资进行前期土地熟化的,土地“招、拍、挂”成交后,由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对其缴纳土地价款的周转资金予以积极支持。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房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征后仍需缴纳的部分,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缴纳,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总额的50%(按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计算),领证6个月内缴纳余款的50%,1年内缴纳剩余的全部款项(按施工图联审确定的实际建筑面积核算)。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前期涉及的经营性收费一律按相关标准下限执行;其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劳务工资保证金推迟至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推迟至办理产权分户时缴纳。

    (五)市有关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用地,并加大公共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力度,优化土地使用条件。具备分宗条件的地块,可以统一规划,按功能和布局合理划分地块并确定规划条件,单独或捆绑出让。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受让方因资金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付款的,经批准,土地总价款可延缓至6个月内缴齐。因特殊原因不具备全面开发条件的已出让地块,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顺延开、竣工期限。

    (六)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要求,组织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即可持有关材料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尚未开工的新批项目,可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房屋套型结构比例。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建设单位需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标注和说明,并在商品房销售前公示。

    (七)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其资金证明文件除采取银行资金到位证明或第三方担保方式之外,也可采取银行付款保函方式(在规定时间内须补齐相关证明文件)。

    (八)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完成基础施工和预测绘,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后,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棚户区改造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标准的下限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九)对一次开工8万平方米以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指派专人跟踪服务,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现场检查随报随检。

    (十)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缴纳的贷款保证金可根据其信用、资质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情况确定为贷款总额的1%至5%。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最长年限延长至30年,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付款总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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