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区商品房将大量供应
2009-03-13 17:07 作者:李玉坤 来源:
面对金融危机蔓延、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的不利形势,济南市政府今天传达出“积极”信息:再出台10条阶段性的鼓励扶持棚户区改造的新政策,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工程,将棚户区改造推向深入。
面对金融危机蔓延、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的不利形势,济南市政府今天传达出“积极”信息:再出台10条阶段性的鼓励扶持棚户区改造的新政策,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工程,将棚户区改造推向深入。
不少业内的开发商表示,在该政策的影响之下,未来三五年内,济南市中心城区的更多棚户区得以改造后,城市中心高档商品房供应将大量涌现,解决目前核心城区高档房一房难求的局面。
据了解,济南市继2007年4月提出“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旧城棚户区改造”任务后,今年再次“逆势扩容”: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在原计划38个片区的基础上再增加66个零星片区,拆迁建筑面积由196万平方米增加到460万平方米,使受益群众由3万户10万人增加到6.8万户18.6万人,投资总额由145亿元增加到220亿元。
记者看到,济南市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包括10条鼓励扶持政策:加大融资投入力度,鼓励棚户区改造项目代建廉租住房或将部分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住房通过收购方式转化为廉租住房,代建或收购所需资金从市政府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部分,按有关政策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商品房部分,视项目承担安置房的建设规模、质量和工程进度予以减征,减免额度最多可至50%。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房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征后仍需缴纳的部分,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缴纳。
济南市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前期涉及的经营性收费一律按相关标准下限执行;其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劳务工资保证金推迟至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推迟至办理产权分户时缴纳。市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受让方因资金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付款的,经批准,土地总价款可延缓至6个月内缴齐。因特殊原因不具备全面开发条件的已出让地块,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顺延开、竣工期限。
据介绍,济南市10条“棚改新政”适用于市内6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重点招商引资及房地产建设开发项目除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第2条政策外,经批准可参照执行。“新政”执行截止时间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
不少业内的开发商表示,在该政策的影响之下,未来三五年内,济南市中心城区的更多棚户区得以改造后,城市中心高档商品房供应将大量涌现,解决目前核心城区高档房一房难求的局面。
据了解,济南市继2007年4月提出“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旧城棚户区改造”任务后,今年再次“逆势扩容”: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在原计划38个片区的基础上再增加66个零星片区,拆迁建筑面积由196万平方米增加到460万平方米,使受益群众由3万户10万人增加到6.8万户18.6万人,投资总额由145亿元增加到220亿元。
记者看到,济南市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包括10条鼓励扶持政策:加大融资投入力度,鼓励棚户区改造项目代建廉租住房或将部分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住房通过收购方式转化为廉租住房,代建或收购所需资金从市政府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部分,按有关政策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商品房部分,视项目承担安置房的建设规模、质量和工程进度予以减征,减免额度最多可至50%。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房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征后仍需缴纳的部分,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缴纳。
济南市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前期涉及的经营性收费一律按相关标准下限执行;其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劳务工资保证金推迟至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推迟至办理产权分户时缴纳。市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用地计划,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受让方因资金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付款的,经批准,土地总价款可延缓至6个月内缴齐。因特殊原因不具备全面开发条件的已出让地块,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顺延开、竣工期限。
据介绍,济南市10条“棚改新政”适用于市内6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重点招商引资及房地产建设开发项目除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第2条政策外,经批准可参照执行。“新政”执行截止时间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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