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经郭松海专家: 小产权房应正名为农村房地产
2009-03-04 18:47 作者:李玉坤 来源:
郭松海在接受采访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房地产研究所所长郭松海,一口气提交了九个提案,其中多个提案涉及房地产业。3月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郭松海说,这些提案是他经过一年调研、思考后的结果。“房地产行业是支柱产业,也是扩内需、保增长的重头。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有成绩,但问题也不少。”郭松海说,自己提案中提到的很多问题是急需解决的,政府应及时决断。
“贫富混居”构建混合社区
目前,许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大都被安排在城市边缘地区,且周边配套设施不齐全。低收入群体居住偏于郊区,使他们上班所需时间增加,就业成本、工作成本和生活成本随之增加,摆脱贫困的难度也增加。
对此,郭松海建议,应提倡不同收入者混合居住,构建混合社区,使城市公共资源为城市全体公民所共享。
首先,应从规划入手,在编制总体规划时考虑到土地利用结构等因素,将混合居住模式这种理念贯穿到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其次,将商品房项目开发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郭松海认为,政府要承担义务,牺牲一部分土地收益,在市内各区安排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开发商要承担社会责任,牺牲部分经济利益,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
对已形成的低收入居住区,政府也应制定合理的公共住房政策,加大公共投入,要提供健全的服务配套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同时,在旧城区、棚户区改造中,应提倡拆迁居民的回迁。在拆迁土地出让时,要规定必须设置相应比例的回迁房,最终使再建的中高档住宅不只为中高收入阶层独享,实现混合居住。
部分“小产权房”应逐步合法化
在《关于破解“小产权房”难题的几点建议》中,郭松海表示,目前我国“小产权房”总量约50~60亿平方米,已相当于城镇住宅面积的近40%,且在某些地方仍有蔓延的趋势。
他分析认为,“小产权房”是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迅速、城市房价偏高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地方政府对市场运行监管不力,是其产生的外在条件;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以及“小产权房”价位低,与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消费能力相适应,则是其产生的内在原因。
对此,郭松海建议,应将“小产权房”正名为农村房地产。对在建设用地上原开发的“小产权房”分门别类,逐步予以合法化。除可在当地农村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外,也可依据一定程序办理城镇房产土地登记。
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地产,属于一般住宅建筑项目的,经合法程序,应将其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之中。对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地产,属于别墅和高档公寓的建筑项目,除补缴土地出让金、税费外,还要对购买者进行罚款,罚款总金额应为近地段同类商品房的价格减去其购买“小产权房”的成本。对目前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的房屋,应暂时保留,待以后城乡一体化的规划调整后再进行处理。
成立房监会规范房产市场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由于其垄断性以及行政权力的介入,导致大量寻租行为发生。郭松海提出,建立房地产社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房监会),规范房地产市场。
房监会监督应包括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如土地市场招投标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有作弊现象;并要会同地方政府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不按城市详细规划指标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对市场各主体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对房地产市场存在内部认购,哄抬房价,欺骗客户,误导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违规行为的,及时检举、控告,配合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时予以严肃查处。
房监会监督还应包括与房地产市场运作相关的内容,如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发展规划制定及其落实情况;在各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廉租房用地的供应情况,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及廉租房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另外,郭松海提出应建立房地产社会监督的法律体系,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房地产监管机构管理规定》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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