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返还客户定金
2009-01-19 16:58 作者:赵洁 来源:
近日,金乡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收受客户商品房预售定金,拒绝履行双方约定的协议,被一审判决双倍返还客户定金6万元。
近日,金乡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收受客户商品房预售定金,拒绝履行双方约定的协议,被一审判决双倍返还客户定金6万元。
2008年5月,李伟(化名)看好某公司开发的位于金乡县城西某处的门头房一处,与该公司售楼工作人员约定了房屋面积40多平方米,并预交定金3万元。此后李伟多次找某公司要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但该公司售楼人员以面积没有测量出来等理由,推诿、拒绝履行双方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李伟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门头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原告收取定金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原告与被告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口头协议,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故双方口头协议无法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诉求被告继续履行,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收受定金后,应当根据自己的开发房屋情况,主动按约定与原告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约定内容进行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系被告方原因,被告方应当依法将其收受原告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定金双倍进行返还。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2008年5月,李伟(化名)看好某公司开发的位于金乡县城西某处的门头房一处,与该公司售楼工作人员约定了房屋面积40多平方米,并预交定金3万元。此后李伟多次找某公司要求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但该公司售楼人员以面积没有测量出来等理由,推诿、拒绝履行双方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李伟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门头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原告收取定金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双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原告与被告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口头协议,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故双方口头协议无法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诉求被告继续履行,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收受定金后,应当根据自己的开发房屋情况,主动按约定与原告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约定内容进行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系被告方原因,被告方应当依法将其收受原告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定金双倍进行返还。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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