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房产26条”亮相
2008-12-26 17:16 作者:李玉坤 来源:
有“山东房产26条”之称的《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2月25日正式对外发布,强调民生,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减轻居民购房税费;确定第二套房的利率政策以及明确首次购房标准,是意见中最引人注目的亮点。
3年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是意见中首要强调的部分,意见明确通过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增加经济适用房供给、加快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到2011年底基本解决现有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同时,在2008年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全省市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确保到2010年底廉租住房保障累计达10万户,其中实物配租比重不得低于30%,基本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省级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补助。
增加限价房和中小套型商品房供应
按照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要求,意见提出要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限价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比例和建设规模,外来购房者较多、房价比较高的城市可以组织开发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房产主管部门要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限时办结制度。
意见还规定,我省房产项目全面实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明确住宅性能要求、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安排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措施,全面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快建立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鼓励外来务工企业建设收购一些住房作为职工公寓,各地政府有计划地投资建设或收购一批中小户型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明确界定何谓“普通商品房”
为鼓励普通商品房消费,我省将迅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时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意见重申了国务院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个人普通商品房买卖免征营业税的年限由5年改为2年,不足2年者,按差额征收。
对个人购买非普通商品房,我省将实行由超过5年改为超过2年按差价征收营业税,不足2年者按转让全额征收营业税。
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意见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为普通商品住房。
二套房贷款利率银行自己说了算
根据意见规定,我省将加大居民购房的金融支持力度,为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自住房提供贷款,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买普通自住房,也可享受一套房政策。
对于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明确“首次购买住房”概念
意见规定,凡当事人申请,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
同时,各地提高居民购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年限,首付比例为20%。同时市民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房。
意见还要求银行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支持资信良好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全面清理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外,意见规定对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探索一费制交费模式,减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负担,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市场变化,合理调控土地供应,加强房产开发用地监管等内容。
3年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是意见中首要强调的部分,意见明确通过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增加经济适用房供给、加快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到2011年底基本解决现有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同时,在2008年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全省市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确保到2010年底廉租住房保障累计达10万户,其中实物配租比重不得低于30%,基本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省级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对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补助。
增加限价房和中小套型商品房供应
按照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要求,意见提出要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限价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比例和建设规模,外来购房者较多、房价比较高的城市可以组织开发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房产主管部门要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推行限时办结制度。
意见还规定,我省房产项目全面实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明确住宅性能要求、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安排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措施,全面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快建立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鼓励外来务工企业建设收购一些住房作为职工公寓,各地政府有计划地投资建设或收购一批中小户型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明确界定何谓“普通商品房”
为鼓励普通商品房消费,我省将迅速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暂统一下调到1%;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时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意见重申了国务院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个人普通商品房买卖免征营业税的年限由5年改为2年,不足2年者,按差额征收。
对个人购买非普通商品房,我省将实行由超过5年改为超过2年按差价征收营业税,不足2年者按转让全额征收营业税。
以上政策暂定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意见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为普通商品住房。
二套房贷款利率银行自己说了算
根据意见规定,我省将加大居民购房的金融支持力度,为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自住房提供贷款,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买普通自住房,也可享受一套房政策。
对于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明确“首次购买住房”概念
意见规定,凡当事人申请,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
同时,各地提高居民购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延长还款年限,首付比例为20%。同时市民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房。
意见还要求银行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支持资信良好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全面清理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外,意见规定对涉及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探索一费制交费模式,减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负担,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市场变化,合理调控土地供应,加强房产开发用地监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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