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房地产销售环节违法处罚标准
2008-12-03 17:40 作者:张敏 来源:
针对开发商或房产中介不按规定发放“两书”、违规预售等违法行为,12月1日起执行的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中有严格的处罚标准。
开发商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被查处后,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对该企业投诉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从重处罚,责令其改正,降低其资质等级,并处2万元罚款。
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实施商品房预售;预购人要求退款,拒不退还的;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集体投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从重处罚,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
开发商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发生10人次以上消费者对该企业集体投诉的或购房户要求退还已付购房款,拒不退还的;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将予从重处罚,责令其停止销售活动,处10万元罚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发生消费者对该企业集体投诉的;销售的商品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购房户要求退还已付购房款,拒不退还的;销售商品房获取中介服务费总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曾因该违法行为被调查或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从重处罚,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3万元罚款。
相关阅读: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