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品房楼外面积不再公摊
2008-10-13 16:42 作者:赵洁 来源:
《通知》中特别提到,使用同一个分摊方案、分期办理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在该通知下发之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再申请预售许可时,可继续沿用原分摊方案。
据了解,按照以前的规定,建筑楼栋外的公用部位计入公摊面积的一般包括仓库、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人防工程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物业办公室等及小区绿化。
《通知》指出,房屋全部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委托测绘单位进行面积实测,实测面积与购房人登记面积的误差在0.01平方米内的,可不再进行面积变更登记;误差超过0.01平方米的,登记部门应在登记簿或档案中记载实测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通知购房人申请面积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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