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督察员是制约地方违法审批的利器
2008-09-30 06:48 作者:赵洁 来源:
仇保兴谈到,向地方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从制度上落实《城乡规划法》对强化规划执行监督检查的要求。一方面,规划督察员被直接派驻在被督察城市,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的规划行政监督;另一方面,也促使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加强对国家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监督。
当前城乡规划管理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预规划审批、规划主管部门被动违规和不作为违法现象较为普遍。仇保兴说,规划督察员制度不仅是保护国家不可再生资源的主要手段,还是制约地方当权者“以人代法、以权代法、违法干预、私改规划”的必要手段,更是防止规划部门被动违规或违法审批的利器。
仇保兴指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理顺规划管理体制的重要手段。督察员可以督促地方政府加强规划编制的力度和进度,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提高控制性详规的覆盖率,保证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作用。其次,督察员帮助地方逐步完善规划审批管理机制,严格行政审批制度、项目审批程序,落实没有规划不得建设的原则,加强规划监督与社会监督之间的衔接。第三,督察员推动地方政府强化市级规划管理职能,集中统一规划管理权限,维护城市规划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连续性。第四,督察员监督“四线”和规划强制性条款的科学制定、严格实施,强化规划的刚性原则,落实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
据介绍,原建设部2006年正式启动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目前已向34个城市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50名,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已覆盖所有省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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