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到底还有多少“潜规则”?

2008-08-06 18:05    作者:赵洁   来源:  

说到底,“潜规则”其实是强者迫使弱者接受的不平等约定,作为一种对合理规则的破坏,它固然能给社会上一部分人、一部分团体带来好处,却必然侵害到大多数人的利益。
    说到底,“潜规则”其实是强者迫使弱者接受的不平等约定,作为一种对合理规则的破坏,它固然能给社会上一部分人、一部分团体带来好处,却必然侵害到大多数人的利益。

    “潜规则”,又见“潜规则”,只不过这一回并非发生在演艺圈,而是实实在在地就在我们身边。

    看罢8月4日《齐鲁晚报》刊登的《2万元意向金被中介“潜规则”?》报道,笔者的第一反应就是――苦笑,继而是愤怒!其实,中介公司的“霸道”很多买房者都曾经亲身感受,而因为看房、买房被中介公司“潜规则”的,又何止孙女士一个?

    报道中提及的这位市民孙女士,为了买到一套中意的房子,按照房屋中介公司的要求提前缴纳了2万元钱意向金,没想到,当她准备付款签合同的时候却被告知,房子已经售出。而更让她意想不到的是,房子没买到不说,就连两万元钱意向金也被中介公司扣留了,理由竟是:“买房者违背不得私下与房主联系的行规,属于违约行为,意向金不能退还。”

    “买房者不能私下与房主联系,否则就是违背中介行规,视为违约行为”、“按照行规,意向金有三种处理方式:或交由房主和中介方平均分配,或继续放在店内,作为下一套房子的意向金,或扣除16000元中介费之后予以退还”……仔细一看,房屋中介所谓的“行规”还真不少,这也不可,那也不行,然而,到底是谁制定了这些所谓的行规?谁又赋予了它们能够掌握生杀大权的法律效力?

    也因此,笔者觉得,“潜规则”一词在这里用得颇为巧妙,因为它恰到好处地点明了中介“行规”的本质和这一事件的关键:所谓“潜规则”,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见不得光、没有明文规定和法律依据的,但同时又能够在现实中发挥关键作用、人们“必须遵循”的“规则”。而且,如果谁胆敢破坏这种“规则”,就会受到“规则”的排斥和惩罚。就好像报道中的这位孙女士,因为破坏了“不得与房主私下联系”的“潜规则”,她受到的惩罚就是“没收意向金”。

    然而,说到底,“潜规则”其实是强者迫使弱者接受的不平等约定,作为一种对合理规则的破坏,它固然能给社会上一部分人、一部分团体带来好处,却必然侵害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具体到房屋中介这个问题上,中介公司制定出所谓的“潜规则”,目的不外乎掩盖其“非法牟利”的真实面目。

    希望主管部门不要再闭着眼不闻不问了,请出手把这“潜规则”“规则”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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