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廉租房按户保障 限价房不超85平米
2008-06-03 19:06 作者:杨凯 来源:
限价房的户型面积不得超过85平方米,拆迁户可以优先购买限价房,廉租房将调整为按户保障,经济适用房如果上市交易,住房保障机构将具有优先回购权……6月2日,记者从市政府相关部门获悉,《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3项保障房新政策的修订草案稿开始公示。新的保障房政策都有哪些变化,记者专门采访了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人。
■限价房
面积不超过85平米
根据公示的《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规定,小套型的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其他套型面积则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以前的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中,曾经有100多平方米的大户型,新的管理办法对此做了明确限制。”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人说,新的《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在限价房面积的计算上有了较大调整,以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住房面积,按照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购房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差额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廉租房
拟调整为按户保障
根据《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草案),廉租房保障将由原来的按人保障调整为按户保障。市住房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说,实行按户确定保障房面积标准后,两人以下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草案规定,新建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调整后的草案规定,年满30周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单身人员且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申请货币补贴方式的廉租住房保障,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免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采取货币补贴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补贴额度。
■经济适用房
政府将优先回购
依据新修订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进行交易。5年之间因为特殊原因确需出售住房,或是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在相同价格的情况下,住房保障机构具有优先购买权。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将仍然用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难题。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公布。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据介绍,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弄虚作假
5年内取消保障资格
根据正在公示中的三项保障房新规草案,如果保障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保障房申请者违规,都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如果发现开发建设单位有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限价商品住房,或者不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预)销售的情况,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开发建设单位处以10000元到30000元之间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申请人若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申领保障房,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保障房的,5年内将取消其保障房申请资格,购经济适用住房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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