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搞概念营销 “变房”广告惹官司

2008-06-03 18:30    作者:杨凯   来源:  

营销中开发商应把房屋的实用性、空间性更明晰化,而慎重推广“变房”、“送房”、“折算单价”此类概念。

    "开发商原来广告上说可以一房变三房、三房变五房,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实现不了。”去年8月购买了宝安某楼盘的雷先生近日来电表示,他称,目前包括他在内的200多名业主正准备把开发商告上法庭。业内人士表示,营销中开发商应把房屋的实用性、空间性更明晰化,而慎重推广“变房”、“送房”、“折算单价”此类概念。 

    “变房”涉及众多问题

    据雷先生介绍,该楼盘发售时开发商曾在楼体挂出条幅―――“一房变3,三房变5”。售楼员当时称,该项目每套房都赠送5.6米挑高的入户花园,隔层后就可以增加两个房间。受到该实惠的吸引,雷先生购买了一套一房单位。不过最近雷先生发现房间并不能“变”,因为隔层在规划和消防上都存问题。后来一些业主也发现了此类问题,现大家正准备维权,并逐步统一了目标―――退房。

    “我不排除有一些业主是因为当时买贵了而要求退房,但对于我来说,就是觉得吃亏了。”雷先生说,目前已有200多名业主已经成立了临时委员会,并已经和开发商协调、沟通,“律师说这属于重大误解,应该可以撤销合同。”

    业主要有可“变房”证明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霍静认为,广告是否可以构成购房合同的一部分,要看广告内容是否明确。在本案例中,“一房变3,三房变5”只是一个模糊概念,也可以有多种解释办法,例如可以理解为在房间里面隔房间。

    所以业主必须提供证据表明当时开发商确实做出了具体承诺,像在买卖合同附件中的图纸、售楼书上的文字或图片明确表示如何一房变三房,这样在法律上才能够得到支持。另一方面,业主还要提供“送房”在规划上及消防上存在问题的证明。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张茂荣则认为,“变房”不成功甚至可以定性为存在重大误解和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要求变更合同条款或者撤销合同。而变更主要就是价格条款,毕竟“送房”不能实现,这就对业主来说存在一定损失。

    开发商概念营销应更谨慎

    目前深圳有不少开发商在打“变房”、“送房”的概念,以吸引目前购房主体自住客的眼光。对此,深圳市坤祥投资副总经理柯学斌认为,开发商不应该在营销上过多宣传这种概念性的东西,而应该把房屋的实用性、空间性更明晰化。像推广变房、折算单价这类概念,最后只可能为自己招惹麻烦,毕竟这些承诺实施起来的合法性会受到考验,还要涉及城管、物业是否同意,这种结构改变是否会发生危险等各方面问题。

    霍静也提醒业主在购房时,如果开发商有上述类似的“变房”承诺,应该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和具体化,这样在日后一旦出现问题打起官司,也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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