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应当用“情势变更”减免灾民房贷

2008-05-26 22:16    作者:杨凯   来源:  

依法理和通例,以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一般由一方当事人提出愿望,进而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需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地震毁坏的商品房按揭贷款,是否还要灾民继续偿还?此前,各家商业银行负责人均表态,贷款不可能“说减免就减免”。据银监会的通知和解释,灾民确有证明无财产可供还款的,可将其商品房按揭贷款认定为呆账,但“监管层不能要求银行完全免除房贷损失”,“银行核销呆账仍须遵循商业原则”。(5月24日《新京报》)

    所谓的“商业原则”到底指什么,根据有关方面“仍然”、“商业”的措辞,可概知其意:一是在基本原则上,震毁商品房的按揭贷款仍然坚持“人在债在、欠债还钱”的商业铁律;二是如果客观上确实不能收债的,则沿用金融业通例,视作呆债予以核销。言下之意,灾区商品房按揭款要不要偿还,不在于房屋是否毁损,而在于业主有无偿债能力;若业主有其他财产可供还款,即使原商品房烟消云散,按揭债务并不息止。

    上述处置思路,基本称得上金融业在正常情况下的“商业原则”。但是,“人们提到原则,乃是因为有例外的存在;而在例外情况下不必遵守常规,这本身也是一项原则”。从各种情况看,汶川大地震都不能当作通常状态。对灾区受损特别是全毁的商品房,其按揭还款必须牢牢把握“非常情势”和“公平合理”这两个关键词,决不能固执和简单地套用正常状态下的一般处理模式。

    事实上,在“欠债还钱、呆账核销”这层“商业原则”之外,还通行另一个国际商业原则,即“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因当事人不能预料、不能避免亦不能防止的客观情势变化,使合同的履行基础不复存在或者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时,一方当事人可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举世公认,地震属于典型的情势变更事由。

    情势变更,与其说是法律原则,还不如说是现实选择。如果对震前震后发生巨大变化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予必要变通,灾后重建的居民和企业很难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快速奋起,更何况震毁商品房归于功能性全损,其原有按揭款将成为一笔失去合同标的、履行不再具有合同意义的合同。

    对因情势变更而改变合同义务,在许多国家的商事法律中有普遍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虽然未明确承认“情势变更”,但一般认为,依这些法律的最高准则即诚实信用原则自然引申,至少不会排斥情势变更原则。而且一些地方法院在以往民商事审判中,也曾间接援引“情势变更”,依法改变合同义务,合理调整当事人的债务负担。从适用情形而言,在汶川大地震这种极端突发、根本改变生活面貌的巨大灾难重击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比适用“欠债还钱、呆账核销”的“商业原则”,更恰如其分。

    当然,不能苛求金融界站出来拥抱情势变更原则,主动减免震毁商品房的按揭款。把震毁商品房业主从无谓的按揭款负担下解放出来,主要寄希望于业主自身。依法理和通例,以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一般由一方当事人提出愿望,进而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需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

    因此,提醒震毁商品房的业主,如果就减免按揭款一事与银行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或者解除按揭购房合同。考虑到此事波及面广、司法政策性强,基层法院无力做出相关判决,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此次地震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如何确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标准等,作出明确的司法指引。(北京律师 江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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