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亲结故为逃税 二手房交易演“双簧”

2008-04-08 19:02    作者:杨凯   来源:  

“假赠予”从《合同法》上来讲是违法的,它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从而规避税款,对购房者而言风险很大,房东一旦撤销赠予,购房者交了钱可能拿不到房子,此外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也无法追究房东的责任。

  本报4月7日讯 市民孙女士看中了袁先生的一套80万元的房子,两个素不相识的人就在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予手续,袁先生把80万元的房产“赠”给了孙女士,两人还成了“亲戚”。

  3月份,孙女士看中了袁先生一套12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价格大约是80万元。后来双方见面,袁先生告诉孙女士这套房子是2004年刚办下来的房产证,不满5年,买的话要交很多税,不如以“赠予”的方式办理过户。在公证时,袁先生就称孙女士是其“亲戚”。

  袁先生算了一笔账,按照正常买卖房产过户,他必须交5.55%的营业税和1%的个人所得税,总共要交52400元,而通过赠予的形式,自己只需交纳公证费、评估费和契税,算下来需要18400元,这样就少花了34000元。

  济南市地税局张科长表示,根据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今后将赠予的财产再次转让时,需要按照这样的公式缴纳个税:应纳税额=(财产转让收入-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20%。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英芳认为,“假赠予”从《合同法》上来讲是违法的,它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从而规避税款,对购房者而言风险很大,房东一旦撤销赠予,购房者交了钱可能拿不到房子,此外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也无法追究房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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