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乡规划条例出台 古城建私房将受罚
2008-03-12 18:16 作者:杨凯 来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泉城特色风貌带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今天,市法制办公布的《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向市民透露出了这些信息。
即日起至3月14日,市民可登录市法制办网站http://www.jnfzb.gov.cn/lifa.php,查询该条例内容,并提出建议。
听民意:可控告违反规划行为
根据条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该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重保泉:名泉规划要设禁建区
条例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山泉湖河城”整体风貌的保护,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古城、优秀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和特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自然风貌。
山体、湖泊、湿地、名泉、河道水系、水源地保护等专项规划应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作为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保特色:风貌带内违规建筑当拆
泉城特色风貌带是泉城独有的宝贵财富,条例对这一区域进行了严格规定。
据了解,在泉城特色风貌带保护规划范围内,应当突出以千佛山、大明湖、泉群、古城和黄河为主体的城市独特风貌,保持山体、湖泊和其他风景名胜周边的视线通透,充分预留公共开敞空间。空间和风景视线通廊规划管理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逐步拆除或改造。
护古城:古城区建私房将罚万元
根据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破坏传统风貌和格局的建设活动。对不符合规划的现状建筑,应结合旧区更新逐步拆除或改造。
在古城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居民私房。在城市旧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改建居(村)民私房。在古城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居民私房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
涵水源:南部山区设定禁建区
南部山区是济南的水源涵养地和“后花园”。根据条例,这一区域应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明确城镇建设范围、各类重点资源和生态区域的保护范围。
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内,禁止与生态和自然资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限制建设区内,严格控制旅游设施建设,禁止兴建工业企业项目、进行房地产开发等活动。保护范围内污染环境或者影响景观的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等建设工程,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据规划要求,组织迁建、改造,逐步拆除。
利公益:公建工程当建停车场
随着城市发展,停车难是不少市民最头疼的事儿。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公共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严格限制占用城市主次干道设置停车位,确需设置的,应当通过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公示占用道路的位置和期限。
此外,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居住区等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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