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政府主导拆迁能否更好的保护权利

2008-03-10 18:36    作者:杨凯   来源:  

一旦让政府直接主导拆迁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名正言顺了,在百姓与政府本来就不平等的关系中,谁能保证被拆迁人不会变得更加弱势?在开发商拆迁模式中,一些地方司法机关都不敢支持被拆迁人合法维权,那么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岂不是更不敢得罪当地政府?

□李克杰

    全国人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城市拆迁条例(草稿)》拟定,目前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3月9日《京华时报》)。

    显然,新拟定的拆迁条例将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模式变为政府主导模式,旨在消除现行模式的弊端,让政府以“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履行“国家征收”的职责,以消弭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的不信任,化解拆迁矛盾,力图让拆迁更公平更顺利。

    然而,笔者对新模式也不无担忧之处。

    从已发生的一些影响恶劣的拆迁事件来看,其中虽然存在不良开发商缺乏基本社会责任的因素,但事件的主角,亦即在拆迁事件中起主导作用的往往都是地方政府。某些地方政府以不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片面追求政绩,把城区土地出让收入当作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于是与开发商站到一起,为开发商的拆迁摇旗呐喊,甚至不惜动用国家机器,加入到强制拆迁和野蛮拆迁的行列中去。在此情况下,一些无良开发商更是肆无忌惮,对被拆迁户软硬兼施,让其接受不公平的拆迁补偿协议。

    一旦让政府直接主导拆迁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名正言顺了,在百姓与政府本来就不平等的关系中,谁能保证被拆迁人不会变得更加弱势?在开发商拆迁模式中,一些地方司法机关都不敢支持被拆迁人合法维权,那么在政府主导模式下,岂不是更不敢得罪当地政府?

    另外,如果不加区别地将公共利益目的的拆迁和商业开发目的的拆迁混为一谈均由政府主导,那又如何把握政府对被拆迁人的利益补偿和政府对开发商的出让收益之间的关系呢?把这两种形式的拆迁都界定为“国家征收”合适吗?在商业开发拆迁中,政府先征收后拍卖,岂不是会刺激政府进行商业拆迁的积极性?

    还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将拆迁完全界定为“国家征收”,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则应由法律来加以规范,显然由作为行政法规的《城市拆迁条例》进行规定是不合适的。依笔者看,拆迁应区别公共利益和商业开发,两者宜采取不同主导模式,前者由政府主导,后者由开发商主导,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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