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五类土地可被收购 收购方式有两种
2008-02-02 17:58 作者:杨凯 来源:
从2月15日起,济南市开始施行新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在明确5种类型土地可以被统一收购的同时,土地收购方式也由原来的3种变成了2种――― 直接收购和土地收益分成收购,土地置换收购方式今后将不再使用。
不开发不转让的土地将被收购
《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规定,共有5种类型土地可由土地收购机构统一收购,包括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其他应当收购的土地。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土地使用权人要确保对使用土地的直接投入达到总投资额25%,建筑量达到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刘方君介绍,“拿到土地后,使用权人如果因为各种变故,而没有能力再对土地进行开发,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相关部门就要对土地采取收购。”
土地收购
可选择2种方式
土地收购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土地收益分成预约收购、土地置换收购等方式。“举个例子,原来城市中心区对生活有影响的工业企业,在城市中心区以外可以置换一块土地,但随着工业用地列入经营性用地,采用招拍挂的出让方式后,这个方法也不适用了。”刘方君告诉记者。
对此,办法规定,土地收购分为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和土地收益分成收购2种方式。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采取货币补偿直接收购方式进行收购;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直接收购或土地收益分成收购方式进行收购。
除了改变了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人还可以根据“房子多地少”或者“地多房子少”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有了部分选择权。
办法提出,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按照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建(构)筑物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扣除所含土地评估价格的40%给予补偿。
货币补偿直接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和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综合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土地收益分成
先供地再补偿
对于采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收购的,办法规定,收购规划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全部土地使用权时,暂不支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按市场机制供地后,政府将根据收购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能够出让的土地,在出让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土地整理等相关费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4∶6分成。
同时,收购范围内所有地上建(构)筑物以及被规划为道路等公共用地的不再补偿。
另外,收购土地涉及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收购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房屋产权人,由房屋产权人和房屋承租人按土地收购补偿费的3∶7比例分成。收购土地如果涉及城市居民用房,则按照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补偿,土地不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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