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大证”难办 购房者如何维权?

2007-12-29 17:38    作者:杨凯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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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在今年初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约定:所购买房屋楼盘的大产权证应在年初办妥。但是到了年底了,开发商仍然没有办妥的信息,这样小证也就无从谈起了。

  张先生随即与开发商取得联系,但开发商表示:根据合同约定,如到时不能取得产权证,张先生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开发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退房,但不愿意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

  张先生从侧面了解到,开发商延迟办理房屋大产证件,目的是为了防止一期二手房的上市对其二期房屋的销售产生影响。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的刘英芳律师表示,本案中开发商故意延迟办理大产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但问题是,办理大产权证,还涉及到众多相关审批部门,因此购房者往往很难通过起诉的方式直接要求开发商办妥房屋大产权证。在这样的情况下,购房者较为实际的选择只能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大产证延迟办理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并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标准进行计算。因此,尽管合同没有约定,张先生仍可以向开发商要求支付延迟办理大产证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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