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告倒开发商 首例诚意金案一审判决
2007-12-14 19:06 作者:杨凯 来源:
交上几万元“诚意金”才可以买房,是买房人不得不接受的一项“规则”。日前,沈阳的沈长征对这项“规则”提出了挑战,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返还由“诚意金”而孳生的“不当得利”。12月4日,这起全国首例诉“购房诚意金”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开发商需按贷款利息支付买房人诚意金的利息损失66.35元。
12月11日,沈长征表示,他将提起上诉,上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进一步索要赔偿,而是要引起有关部门对购房“诚意金”这一现象的重视。
交了“诚意金”却没选到房
今年7月,沈阳市铁西区居民沈长征来到位于和平区的一处楼盘,欲认购一套期房。“当时,售楼人员告诉我,买房要先交3万元‘诚意金’参加排号,否则就可能选不上房。”沈长征说。
7月20日,沈长征与开发商签订了“排号协议书”,并于8月21日交纳了3万元。协议约定,沈长征拥有优先购买资格,且房款优惠1万元。“当我选房的时候,我看好的小户型住房已经没有了。根据约定,我要求开发商退钱。”沈长征说。
要求退还“诚意金”得等15天
8月29日,沈长征向开发商提出申请,要求开发商退还“诚意金”,开发商称还要等15天之后才能返还。
因对开发商的拖延行为不满,沈长征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返还3万元所产生的利息160元。沈长征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返还,而开发商认为,即便返还利息,也只能按照存款利率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款项应从被告同意退款之日(8月29日)起算,而不是从交款日期(8月21日)起算;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给沈长征“诚意金”的利息66.35元。
收“诚意金”不合理也不合法
沈长征认为,开发商要求购房者支付“诚意金”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沈长征说:“开发商收取‘诚意金’,实际上是对自己的房源进行市场预期,同时,大量‘诚意金”握在开发商手中,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一笔大额短期贷款。”
沈长征说,近期他将致信建设部,反映购房“诚意金”问题,呼吁有关部门出台制度,“取消这一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销售模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
其他购房者:不想交也得交
何为“诚意金”?开发商是否有权收取“诚意金”?交纳“诚意金”对自己是否真的有利?对于这些问题,正处在选房过程中的周女士坦承“弄不明白”。
“开发商说交了‘诚意金’能优先选房,买房时还有优惠,我就交了。再说,大家都交,如果我不交,选不上中意的房子怎么办?”周女士说。
与周女士不同,已经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诚意金”的付先生说:“我在网上查过,‘诚意金’没有法律规定,我觉得不应该交。但现在是卖方市场,我只能遵守开发商定的游戏规则。”
业内人士:开发商混淆“诚意金”与“定金”
对于何为购房“诚意金”,在房地产销售领域从业近10年的黄先生说,“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
虽然“诚意金”这一概念本身不存恶意,但一些不法开发商有意混淆定金和“诚意金”等法律概念,误导购房者,制定一些格式合同,名为“诚意金”,但内容却具有定金的性质,一旦购房者改变主意,所交“诚意金”就被开发商吞掉了。
目前,收取“诚意金”这一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普遍,越是好楼盘,“诚意金”定价越高。少数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
律师:“诚意金”目前无法律规定
为了尽可能规避购房过程中的风险,辽宁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文林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要弄清定金、“诚意金”这两个基本概念:定金,是为了保证买卖双方能顺利签订合同而作出的一种担保,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就无法收回;如果开发商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
诚意金,也称意向金,它不是法律术语,而是商业用语,我国法律并未就诚意金作出规定。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中,大多约定购房者有优先购买权,购房成功享受优惠;购房不成,开发商全额返款。但也有个别协议约定,如果因购房者原因未能交易成功,不返还诚意金。
根据建设部于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做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对于“诚意金”是否属于规章中所提到“预订款性质费用”,尚无有关部门作出明确界定。
(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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