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政策标准明确 二套房认定户为单位
2007-12-12 18:04 作者:杨凯 来源:
■家庭成员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首套住房人均面积过小,再次房贷可执行首套政策
■已用公积金贷款的,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虚假证明的,信贷申请不予受理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 王宇 姚均芳)记者1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按照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日前已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各商业银行应以户为单位执行第二套房贷政策。
通知强调,应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其余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均应按第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通知同时强调,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
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人民银行、银监会报备。
新闻背景
,6套房贷款首付和利率均提高
人民银行、银监会曾于9月27日发布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明确要求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据新华社
新闻解读
,R约彝ノ单位符合夫妻财产共有规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11日就房贷认定标准等相关细则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缘何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借款人房贷次数?
答: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而且也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这样既与我国家庭现实一致,又有利于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强化宏观调控。考虑到“家庭”的成员构成有很大区别,补充通知特别明确,作为认定借款人住房贷款次数标准的“家庭”成员范围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问: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为什么再次申请贷款时可以比照首套房贷政策执行?
答:这既可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包括以贷炒房),又可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合理需求。同时,又与通知精神相一致,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
问:为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也纳入通知有关规定的约束范围?
答:居民无论是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借商业性住房贷款,都是负债,都是占用广义的公共资源,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大的波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将面临相同的风险。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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