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部门发布廉租房保障办法 下月起实施
2007-11-27 17:53 作者:杨凯 来源:
综合媒体报道,日前,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统计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群众和地方政府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覆盖范围扩大
据新华社报道,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办法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五条资金来源渠道
为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足问题,办法提出五条资金来源渠道:一是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是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是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同时,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优先安排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对廉租住房建设将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降低其建设成本。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对新建廉租住房,办法提出,其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并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规定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逾半年不交租金应退房
另据京华时报报道,办法对廉租房的退出机制进行了明确,除了以往规定的承租人不符合规定条件(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等)应退房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也须退出廉租房。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应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房屋朝向等须写入合同
根据办法,享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难者,须和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为了避免廉租房有进无退的情况,办法对合同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合同中必须明确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停止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金的情形、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的办法等等。此外,为了保障承租者的权利,合同中也须明确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以及维修责任等。
增加多道公示环节
办法对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的程序作出了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增加了多道公示环节。
除审核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要进行15天的公示外,办法要求,在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其完成初审后,就应将户主资料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此外,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除书面通知申请人,还应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以及最终的发放和配租结果后,都应向社会予以公布。
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办法对廉租房补贴标准的制定进行了明确,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此外,办法明确,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办法明确,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据了解,《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起实施至今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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