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时代”的停车位归属问题之争议
2007-11-26 19:12 作者:杨凯 来源:
北京和上海的物权法第一案里主角都是小区停车位,这并非巧合,所谓“物以稀为贵”,眼下私家车数量不断膨胀,在不少小区里,停车位捉襟见肘,成了一种稀缺的商品,专家认为,有权机关应尽快做出司法解释。
在学术界大都支持停车位归业主所有,但是如果有权机关不尽快做出具体司法解释的话,不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好操作,而且业主的权益也很难得到维护。
今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之后,很多老百姓拿起这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各地也诞生了一批所谓“物权法第一案”。而上海的《物权法》第一案,打的是一起停车位官司,住在上海市南汇区康达小区的业主龚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他购买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所花的1万元,并且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就在昨天,这起第一案有了结果,我们先来看看官司的来龙去脉。
龚先生的代理人闻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怎么也没想到,一个原以为很简单的停车位纠纷案竟然会成为上海物权法第一案。
闻先生称,2005年2月,龚先生一家花了50多万元从上海兴吉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康达公寓的房屋,2006年年初,龚先生又花了33000元买下了一个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和一个地面停车位,其中地下自行车停车库23000元,地面停车位1万元。
但是小区物业公司入驻后,却又开始向业主收取停车管理费,物业的这一行为让龚先生一家大惑不解,他们便开始与物业进行交涉,在交涉过程中,恰逢《物权法》公布实施,龚先生一家又有了重大发现。
闻先生认为物权法实施之后,车位将有可能由全体业主来对它进行支配,那么他个人将可能不再对它有单独的使用权,自己以前购买车位所花的三万多块钱也就有可能白白花掉。除此之外,闻先生还发现,关于小区停车位上海市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它也是跟《物权法》里面的规定其实是类似的,就是道路、场地,他说是归业主共有的,他是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这种道路场地归全体业主所有。
找到了法律依据,今年9月份龚先生一家向南汇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开发商返还当时用于购买车库和车位的33000元钱和利息,经过审理,南汇人民法院在11月5号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兴吉地产开发公司退还原告地面停车位转让款一万元,而对于原告要求返还地下自行车车库款23000元的请求没有支持,担任本案主审的徐俊法官告诉记者,他做出这个判决的主要依据就是物权法。
《物权法》实施后,上海的龚先生将一万块钱出售地面停车位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现在,虽然南汇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龚先生的诉讼请求,无独有偶,北京房山区的物权法第一案,打的也是小区停车位。
北京和上海的物权法第一案里,主角都是小区停车位,这并非巧合,所谓“物以稀为贵”,眼下私家车数量不断膨胀,在不少小区里,停车位捉襟见肘,成了一种稀缺的商品,单位面积售价甚至比房子还高好几倍,开发商希望能从中赚到高额利润,业主也希望能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份权益,现在《物权法》终于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做出了规定,那开发商又是如何处置停车位和车库的呢?
在一些正在销售的楼盘,记者了解到,在物权法实施之后,这些楼盘的地下车库还在继续在销售,只不过他们在销售合同里加了一条内容,就是在销售合同里面约定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然后如果业主需要使用的话,可以另外购买。
一些小区的开发商告诉记者,他们所开发的小区,每个地下车位将近20万元,虽然不能全部销售一空,但是平均也能买出去百分之七八十,他们觉得,地下车库理所当然归开发商所有。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一直是开发商和业主的争议焦点,本来大家希望《物权法》能够解开这团乱麻,然而,就像刚才看到的,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关于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纠纷并没有停息,事实上,由于《物权法》中对停车位的部分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了一些新争议还在产生,那么,在法律专家看来,《物权法》中关于停车位的规定应该如何解读呢?
王轶认为,大家对物权法之所以各自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是因为物权法第74条没有明确规定车位和车库到底归哪一方所有。
王轶:“应该说74条第一款我感觉话没说完,尽管说已经说的话说的比较明确了,但是话没有全部说完,那么74条第二款我感觉就是说得不够明确,所以希望有权机关能够尽快的予以明确,所以有关机关应该尽快,赶快表态,老不表态现在我看都在等,法院在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说要等法院出判决,大家都在等。”
王轶告诉记者,其实在学术界,大多数人主张车位车库就应该认定是业主的,王轶同时也担心,虽然在学术界大都支持停车位归业主所有,但是如果有权机关不尽快做出具体司法解释的话,不仅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好操作,而且业主的权益也很难得到维护。
半小时观察:物权法需要实施细则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全国发生的物权诉讼最引人关注的都与停车位和车库有关。业主购买了停车位,但是物业公司继续收取停车管理费。这确实令人费解。以前只能与物业公司交涉、扯皮,现在有了《物权法》,业主们就可以打官司。
然而官司打得并不顺畅,同一份法律文件,各方却能做出截然不同的解读,这不但让法院为难,更让业主们闹心。事实上停车位官司所引发的不仅仅是业主们物权意识的思考,更重要的是它对有关部门提出了要求――要尽快出台关于物权法的各项司法解释。法律不是一纸空文,更不能成为一纸空文。有关部门有义务对《物权法》中的模糊地带给出清晰的解释。
业主们现在在等待的不仅仅是有关部门的解释,事实上在等待的是属于自己的权利和有关部门所应承担的服务意识。 (王冠明)
针对车位炒卖成风导致车位价贵于豪宅的现象,广州市拟实行禁止预售、非小区业主不能购买、一套房限购一个车位等多项举措。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共同拟定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依据《物权法》规定,上海市南汇区康达公寓业主龚女士成功要回此前用于购买小区汽车停车位的1万元钱及相应利息。据悉,这也是上海市法院首次运用物权法所作出的判决。 (来源:CC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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