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存风险 二手房买卖莫入省税陷阱

2007-11-14 19:07    作者:杨凯   来源:  

自2006年6月1日政策实施以来,一些购买未满5年的二手房正以“赠与”的方式悄然变相交易,偷逃国家税款。

  自2006年6月1日起,济南市开始对购买普通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所以,自2006年6月1日政策实施以来,一些购买未满5年的二手房正以“赠与”的方式悄然变相交易,偷逃国家税款。

  赠与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没有发生市场化交易,一般只收取部分手续费用。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将房屋赠与他人,受赠方只需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由于赠与的住宅可以免征上述营业税费,在利益的驱使下,二手房转让中的买卖双方开始达成默契,以赠与的方式进行交易过户,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例如:张女士三年前花30万元买了套98平方米的房子。她打算跟买方以“赠与”的形式办理过户,并私下签订真正的买卖协议,以50万元成交。她自己算了笔账,即使以50万元估值,“赠与”转让的主要费用有:每平方米20元的赠与公证费、房屋总价千分之五的评估费、由买方承担的3%的契税以及测绘、手续费等其他费用800元,合计2万元左右;而在办理正常过户的情况下,交易过程中的主要费用包括:占房屋总价5.55%的营业税、1%的个人所得税、1.5%的契税,以及测绘、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共约4万元。相比之下,采用赠与方式可免去交易税费近2万元,最主要的是自己不需要承担“营业税”这一项较大的支出了。

  其实,这种交易方式,存在较大的风险。首先“买方”(即事实上的受赠方)有可能以房产是无偿赠与为由拒付房款。同时,银行也会认定受赠方不需要付出任何金钱,因此受赠房屋是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但可办理房屋过户后的抵押贷款业务,通常该类房屋的贷款额都会较低。此外,政府部门还可能会对赠与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赠与时办理的公证可能会不成功,从而影响了下一步的“交易”运作。同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买方”取得房产后如果发生了质量问题,在法律上不受保护。通过“假赠与”代替“真买卖”而逃避税收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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