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土地违法查处偏轻产生负面效应

2007-11-05 17:34    作者:杨凯   来源:  

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管地用地的关系,不能搞“先上车后补票”那一套,要有法律责任意识,牢记“因公违法”也是违法、“因公违法”危害性更大、“因公违法”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

  堵住非法用地的“闸门”

  ――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谈当前土地执法 

  有专家认为,导致当前经济运行中“三过”问题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供地“闸门”没把住。土地执法到底面临什么样的形势?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

  严格执法:形成有利于土地执法的社会氛围

  张新宝说,一个基本的判断是:经过4年多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利于土地执法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主要表现在: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工作越来越重视,要求越来越明确;群众参与土地管理和监督积极性普遍提高,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意识有所提高;土地执法工作越来越多地得到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部门配合开展执法已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今年1至8月,全国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46374件,涉及土地面积43.5万亩,比去年同期立案减少1530件,面积减少8.3万亩。去年全国因土地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有3094人,有50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占了过去6年来被处分人数的35.6%和41%。

  形势严峻:土地违法仍量大面广

  据第七次全国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测的90个城市图斑初核统计,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除重点项目外,未能提供合法用地手续的1.3万宗,涉及土地面积约24万亩。这90个城市中,有11个城市违法用地的面积超过了1万亩,其中很多是中等城市;有17个城市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宗数的比例在80%以上;有8个城市违法用地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张新宝说,这组数据说明,土地违法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土地执法形势依然严峻。

  张新宝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导致土地违法行为出现反弹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客观上,我国特殊国情决定了土地供需的矛盾将长期存在。主观上,受现行干部考核制度和财税体制的制约,领导干部科学发展观的真正确立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

  二是以需求主导供地的模式仍未转变。据调查,现在主流用地模式仍是“土地围绕项目转”。尤其是书记、市长千方百计引来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就得想方设法为其供地。业界有这样一种说法: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热衷于招商引资的局面不改变,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调整固定资产投资的作用就难以发挥。

  三是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普遍偏轻、不到位,产生了极大的负面效应。据统计,2004年11月至2006年8月,中部某省各级国土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党政纪处分建议96人,实际落实不到一半;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32人,实际仅追究7人。沿海某市国土部门2005、2006两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37件,仅执行了1件。违法处理不到位,违法者反而得到重用或升迁,刺激了一些政府和部门违法用地。

  三管齐下:坚决刹住非法用地歪风

  张新宝说,我们有个基本判断,四年多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把住了非法批地的“闸门”,但未能把住非法用地的“闸门”。一些基层政府为招商引资、出政绩,支持、默许土地违法的现象大量存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处境十分被动、尴尬。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违法这股歪风就刹不住了。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是科学发展的基本前提。如果土地违法这股歪风刹不住,“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就成为一句空话,科学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对此,不仅中央不答应,我们的子孙后代也不会同意。有中央的正确指导和支持,有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有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我们一定能够刹住这股歪风。

  谈到下一步的行动,张新宝概括说,要“三管齐下”。一是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征占土地的势头。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继续严肃执法,从重查处一批重大、典型的违法案件,以儆效尤。去年9月国务院对郑州违法批地案件的铁腕查处,警示效果非常明显。开展“百日行动”,就是一种高压。我们要通过“百日行动”,集中查处“以租代征”等土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一批重大违法案件,遏制土地违法违规势头。

  二是呼吁尽快改革完善财税体制、干部考核制度等相关体制制度,营造有利于土地管理的外部环境。

  三是加大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确保其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养成切实保护耕地、依法用地管地、节约集约用地等意识。还必须多做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工作。不能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着项目转、随着领导转。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管地用地的关系,不能搞“先上车后补票”那一套,要有法律责任意识,牢记“因公违法”也是违法、“因公违法”危害性更大、“因公违法”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夏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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