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不合法 怎样看待高校“卖地还债”?

2007-11-02 17:33    作者:杨凯   来源:  

高校债务危机显然不是靠简单转嫁土地资源就能够解决的,它显然已经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 新闻背景

  针对高校用置换土地等资产还债现象, 10月30日, 国土资源部明确表态,“高校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高校不得擅自转让,用所获收益抵偿债务”。

  卖地还债损害公众利益

  高校“卖地还债”的实践,其实早在两三年前就悄悄进行着。有媒体报道:早在2005年某省属13所高校,共置换土地1821.88亩,置换金额24.7亿元。根据《土地管理法》和2001年《划拨用地目录》,高校教育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法律规定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而且划拨土地出售时要向省市两级土地部门补交出让金,比例高达40%――但从实际操作看,为了体现对高校解困的财政支持力度,不但用途可以改变,转让中的相关规费还相当优惠。

  高校“卖地还债”究竟合不合法,这个问题其实不难回答。一者,如果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高校用地大多为国有划拨的教育用地,若要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即便是某些高校因历史原因而形成的空余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按照法律规定,要开发利用这类土地,也必须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规划确定可以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处置。绝不是高校自己想卖就能卖的。再者,高校土地从性质上属于全民所有,任何单位或部门因处置它而获益,这种收益当然要全民享有而不能私自处置――即使不是高校出面而由政府出面卖地,收益也应归国库所有,而不能直接用于清偿高校债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及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收入绝不允许单位擅自处置。

  既然高校对土地既没有买卖权,也没有收益处置权,那么,“卖地还债”的逻辑即便再是“权宜之计”怕也说不通,如果这个逻辑成立的话,广大农民也可以私自卖地去发家致富了。其实,民众不能宽容的未必是“卖地还债”的非理性――而是这种思路是否助长一本万利的“高校圈地热”,是否让高校债务背后隐藏的体制问题陷入死循环,是否让债务风波中的真正非法寻租者在卖地热后逍遥于法网之外。高校债务危机显然不是靠简单转嫁土地资源就能够解决的,它显然已经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邓海建)   

  擅自卖地要一查到底

  此前,虽然关于一些高校“卖地还债”合法性的质疑很多,然而国土部的正式表态,还是让人感觉到有些惊讶。要知道,很多高校事实上早已通过土地置换偿还了部分债务,而土地置换的做法也得到了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同。

  其实,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仅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需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且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其中第一条就是“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显然,高校不属于这个范畴,所以高校用地是肯定不能够转让的(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如果高校迁出,那原来的用地也只能被政府无偿收回。

  这个意义上,不仅高校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的行为是违法的,即使那些得到地方政府“批准”的高校土地置换行为,也同样都是违法的。地方政府本应是国有划拨土地转让的监督者和审核者,然而在高校土地置换行为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却达成了“违法共识”。原因在于:“卖地还债”不仅对高校极为有利,也能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还能推动新的“大学城”区域土地升值,繁华地段的老校区出让更是绝佳的收益机会。

  捋清土地置换的浮华外表,其实不难发现:所谓“卖地还债”本质上仍然是公共财政替高校还债;两者的区别只体现在法律意义上,即前者是违法的,后者才是合法的。因此,高校土地置换也可以理解为,以违法的方式完成了原本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做到的事情。

  遗憾的是,作为违法行为的高校土地置换不仅没有得到及时制止,有的地方已“生米煮成熟饭”,该置换的已经置换完毕。因此,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国土部门此番纠正这轮高校卖地还债热,是“既往不咎”呢,还是“追溯既往”?(止凡)(摘编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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