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劳民伤财 城乡规划须面对民主监督程序

2007-10-29 17:12    作者:杨凯   来源:  

规划中的公共绿地上盖起了商品房和市场,马路隔三差五被开膛破肚……这些平日常见的“怪现象”,有望在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之后得到遏制。

  规划中的公共绿地上盖起了商品房和市场,马路隔三差五被开膛破肚……这些平日常见的“怪现象”,有望在城乡规划法开始实施之后得到遏制。

  今天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城乡规划法,旨在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规定了严格的民主监督程序。这部法律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一任领导一个规划”,是目前城市规划法在实施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一些地方的主要领导换了,新领导急于出政绩,在城市建设中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随意变更规划,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规划的调整,本质上是利益的调整。一些地方政府贪图政绩,还有一些地方,规划跟着项目走,如果遇到比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地方领导就竭尽全力满足开发商的利益。特别是一些落后的乡镇,招商引资时“饥不择食”,投资商看中哪块土地,地方政府就将项目安排在哪里。

  加之规划强制性不够、预见性不够,不断修改既定规划就成了地方政府常有的事。有的地方规划甚至是天天在修改,有的工程今天建明天拆,劳民伤财,老百姓怨声载道。

  尽管现行城市规划法中也规定,规划要经过专家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改。但在强大的利益冲动面前,这些规定显得太软弱。一些地方政府聘请有利益倾向的专家,通过各种渠道疏通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使规划修改的内容符合地方的利益。

  “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不如领导一句话”,这句顺口溜揭示了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随意变更规划的现象,规划的严肃性受到了极大损害。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的过程中,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提出建议,规划一经批准,就要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城乡规划制定的科学性,是保证严肃实施的前提。“无论是保证城乡规划的科学性,还是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权威性,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充分发扬民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今天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说。

  黄建初介绍说,今天获得通过的城乡规划法,首先强调了,在制定规划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

  按照目前的体制,城乡规划属于政府的事权。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重要城市的规划,都要上报国务院审批,省辖城市的规划要经过省级政府审批。城乡规划法则在目前的上报审批程序之前增加了一道程序。以后一级政府在制定规划后,首先要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向上级人民政府上报审批时,要同时将本级人大常委会对规划的审议意见上报。

  城乡规划与当地老百姓的人居环境密切相关,城乡规划法不仅引入了权力机关的监督,还强调了公众对城乡规划编制的参与。黄建初表示,法律明确增加了一些规定,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以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黄建初说,为保证规划在实施中的严肃性,法律进一步强化了人大的监督。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且接受监督。”

  城乡规划修改以前,编制机关必须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作出评估报告。这个评估报告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通过这种公民的有序参与,使规划具有民主性,可以大大地推进规划的科学性,同时可以更好地保证规划得到执行。”黄建初说。

  同时,为有效遏制“一任领导一个规划”这种现象,城乡规划法有针对性地作了规定。除人大监督以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就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建设活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任何公民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和控告要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

  黄建初强调,对地方政府擅自变更规划的行为,在法律中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性规定,包括上级政府责令其改正,对违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政府责任人给予处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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