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怎么办?
2007-09-11 19:05 作者:杨凯 来源:
2003年8月,宋先生购买了山大路的一套房屋。一年后,房价上涨,但是由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措施,宋先生通过中介将房屋以66万元价格转让给芈女士母女,约定待可办理小产证后,宋先生一周内办理过户及相关手续。几天后,芈女士母女依合同支付了房款等费用后,入住了该房。
随着房价进一步攀升,2004年11月、12月,宋先生两次发函给中介公司,表示之前与芈女士母女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违反了期房限转的规定,应予废止。看到宋先生有意反悔,迟迟不办产权证,芈女士母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先生办理产权交付手续。然而在案件审理中,宋先生又通知芈女士母女,表示为办理小产证所需,芈女士母女应将维修基金收据、预售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提交宋先生,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合同,此后,宋先生表示,由于芈女士母女不愿提供材料,致使合同无法进行,所以提出正式解除合同。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英芳律师点评:因宋先生转让给芈女士母女的房屋,目前开发商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所以转让行为不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宋先生曾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明确表示终止合同。因此,宋先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办出房屋房地产权证,将该房地产权利转移给芈女士母女。
对于此类纠纷,买受人应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进行过程中,为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房屋保全申请,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因为,房屋等不动产以登记为对抗方式,如果因为出卖方的不诚信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购房人则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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