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出售幼儿园引发争议 有待司法解释
2007-09-05 17:09 作者:杨凯 来源:
即将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学校和幼儿园是否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还不是很明确,有待司法解释明确界定。开发商一般会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该部分的产权。即使对外出售,也应以不影响本小区业主子女的入托为前提。
本报9月4日热线消息 近日,省城一小区的业主们发现,原本规划用作幼儿园的小楼已出售给外单位,且正在加盖第三层。不少业主担心,幼儿园出售后会不会影响自己的孩子入托,施工单位表示,此楼将来仍作幼儿园用。
4日下午,记者来到济南上海花园小区,一进小区西门,敲敲打打的声音就传入耳朵。顺着声音,记者看到西门内的道路北侧,一栋两层的小楼楼顶上不少工人正在施工。紧邻小楼的35号楼业主甘先生说,正在施工的二层小楼在规划中是小区的幼儿园,他们购房时开发商也是这样宣传和承诺的。大约十天前,业主们发现有人在楼顶施工,通过询问施工工人得知,施工目的是要在二层楼上加盖第三层,施工单位是祝甸居委会。
此消息传开后立即引起了业主们的不满。业主们纷纷向记者表示,这栋二层小楼与35号楼距离太近,如果再加盖一层很可能会影响采光和通风,影响小区的美观,施工前也没有人告知他们,更不用说征得他们的同意了。
业主甘先生说,他们也为此找过小区开发商,获知此栋楼已经出售给了祝甸居委会,但用途不变。“小区幼儿园用楼不是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吗,怎么能对外出售呢?”不少业主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4日下午,小区开发商济南豪嘉置业有限公司史经理表示,此栋楼当初的规划确实是两层,并作小区的幼儿园之用,产权属于开发商,现已出售给祝甸居委会。由于开发商自身无法经营幼儿园,所以将此楼出售,将来还是作为幼儿园用,由祝甸居委会来经营。
作为小区内配套设施的幼儿园用楼能否对外出售?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的高俊峰律师认为,即将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学校和幼儿园是否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还不是很明确,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界定,所以开发商一般会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该部分的产权。他认为,即使已对外出售,也应当以不影响本小区业主子女的入托为前提。
祝甸居委会毛主任对记者表示,居委会购置此楼的目的仍然是作幼儿园用,是为了提升周边的教育设施。在二楼上加盖的不是第三层,而是一个临时的顶棚,将来作为孩子的活动场所,这是出于保护孩子安全的考虑。他承诺,既然业主们反对,就不会再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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