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2007-09-03 17:26 作者:杨凯 来源:
几十个人共同集资,共同选地购地,共同寻找建筑单位建房,然后供集资都分享建成房的形式被称为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由于避开了开发商的利润和宣传费用,成本大幅降低,群众可以得到更多的实惠,但是在施工、建成后管理、审批等方面的问题也存在不少,这也为全作建房的可行性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30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在会上指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将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
沈建忠指出,关于集资建房问题,在国务院24号文件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做出一些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
所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管理主要体现在两条,一个是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第二,它的建筑标准、供应对象和产权关系等,都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有关规定来执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很明确是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就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限产权管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两类企业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一类是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第二类是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还有第三个条件,一个是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条是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第三条是企业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而且这个土地是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建设住房的,不是工业性质的土地。
沈建忠指出,关于社会上关注的温州、北京等地的个人集资合作建房模式,和上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有很大的区别。主要的区别,一个是有发起人,另外土地的取得主要是通过公开的招拍挂的市场方式取得土地,操作模式上基本上是按照房地产开发的模式进行操作。一些通过网络的发起人,带有很强的集资倾向。比如说有的发起人公开承诺,你来参加我这个合作建房,你可以每年拿多少回报,你交多少钱可以拿多少回报。据调查,参加者有相当一部分不是无房户,他参加这个活动是以投资为目的。对于这类活动,希望媒体能够正确地进行引导、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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