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首度明确“有限产权” 引发热议
2007-08-20 16:46 作者:杨凯 来源:
一直以来,每次有关经济适用房政策的“风吹草动”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和热议。本报第二版8月15日在刊发《经适房首度明确“有限产权”》的文章中报道:国务院在近日出台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实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近日,《市场报》记者走访北京天通苑部分经适房业主和房产经纪公司以后了解到, 经适房“有限产权”新政可能对天通苑中苑新建的经适房今后上市交易产生限制,而对早期购买的经适房上市交易则并无影响。业内人士认为,政府要将优先回购“有限产权”新政推进现实,政策细节、操作细节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能否科学确定回购价格将成为政策能否有效实施的重要砝码。
据了解,国务院最新发布的《意见》是13年住房体制改革以来第三次国务院直发文件。“即便是2005年的‘国八条’和2006年的九部委十五条意见,也不过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意见》的划时代意义将在未来显现。”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和环境研究中心城市经济室主任刘治彦表示,如果说前两个国务院文件开启和实现了住房体制顺利向市场体制转轨,此次《意见》则通过“解困”这一保障类住房体制运作架构的细化,进一步完善了“政策+市场”的双轨模式,避免可能出现的单一“重市场”的住房体制发展趋向。
刘主任表示,8月13日,被称为住房保障“第三次变革”的《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出台,市场一片叫好与雀跃。《意见》是自1994年住房体制改革启动以来,以国务院名义直接下发的第三个与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文件,与前两次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文件一起,有望勾勒中国市场经济体制下住房制度的总体框架。
政策细化有助执行
“如何确定比较合理的回购价格是成败关键,当时的购房价格、住房的折旧价格和现地段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包括购房贷款利息成本都应考虑在内!”在经商多年的李先生看来,政府回购价格过低,经适房的业主可能还会想办法通过其它途径转让;而如果按市场价回购,政府介入回购将失去意义。
“这样操作的难度确实很大。”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投资与市场研究室主任曹建海研究员此前表示,由于市场评估的基本方法是市场比较法,用目前的价格行情回购,对所在区县的住保办也是一个巨大压力,而且如此高的成本也不能纳入经适房和廉租房计划。
在北京链家地产副总经理金育松看来,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回购能否实施,关键要看政府是否具备了搭建回购渠道的能力。“申请者超出条件需要退出时,政府怎样能够准确知道?如果回购,政府的资金来源在哪里?在金融政策上,采取什么样的对策才能实现更好的再分配?这都是需要具体考虑的问题。”
回购定价最受关注
“有限产权”反映不一
8月17日上午7点,《市场报》记者通过调查采访在天通东苑早市买菜的业主得知,针对《意见》中“有限产权”经适房实行政府优先回购的规定,被采访的业主反映不一。
家住东一区的王老师,2005年退休后就搬到天通苑居住,针对“有限产权”经适房实行政府优先回购的规定,他认为可以理解,经适房是政府给低收入家庭的优惠政策,政府优先回购以后再次“内循环”,这样可以杜绝不少骗购炒作经适房的现象,使经适房能真正为住房困难的老百姓发挥作用。
从事IT行业的孔小姐认为,“有限产权”回购政策不应搞“一刀切”,应采用“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原则比较稳妥。另外针对《意见》中规定,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一律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她表示目前经适房业主另有住房的不在少数,政府若要一一了解难度很大。
《市场报》 ( 2007-08-20 第0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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