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应谨防住房公积金“济富不济贫”

2007-07-30 17:44    作者:杨凯   来源:  

近日出炉的山东省2006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中国网通山东省分公司职工月人均缴存6389元,而济南市一家普通企业职工月人均缴存只有11元。

  新华网济南7月29日电(记者张晓晶、王娅妮)近日出炉的山东省2006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中国网通山东省分公司职工月人均缴存6389元,而济南市一家普通企业职工月人均缴存只有11元。政府为帮助普通职工解决住房难题而制定的政策,成了少数高收入单位为职工牟取福利的工具。

  应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已对社会公平有所考虑,比如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也不能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如果按照济南市去年规定的人均最高月缴存基数4118元计算,人均月缴存额最多只有900多元。但是,政策对部分高收入行业和单位开了口子,对超过12%的缴存部分允许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按照1:1的比例缴存,部分行业和单位将其当成了变相福利,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在这里进一步扩大。

  与审计结果相类似,全国政协委员郭松海调查发现,在同一个城市当中,最高收入职工和最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相差较大,有的月缴存几千元,有的只有一二十元。一些发达地区的垄断行业,以及一些效益好的单位将部分应缴税福利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不但能用来买房,还成了逃税工具。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些真正需要购买住房的普通百姓要么没有住房公积金,要么因为缴费少、贷款难,仍然难圆安居梦。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政策性的购房支持,应该体现出对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关照。它不应给高收入阶层“锦上添花”,而要给中低收入阶层“雪中送炭”。在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政策执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疏理,改进监管制度,把缴存“限高”规定落到实处,防范企业借多缴公积金变相逃税或给职工牟取高福利的行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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