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决定书被判无效 官司打赢屋已被拆

2007-07-06 18:26    作者:蒋华   来源:  

经过多次诉讼,在法院撤销了拆迁部门的拆迁裁决后,近日,原沧州市胜利街居民陈治安等4户居民终于又拿到了沧州市中院宣布该市运河区政府限期拆迁决定无效的判决书。然而,他们的房屋早在5年前就被强制拆除了。陈治安表示,他们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损失。

  本报沧州电  经过多次诉讼,在法院撤销了拆迁部门的拆迁裁决后,近日,原沧州市胜利街居民陈治安等4户居民终于又拿到了沧州市中院宣布该市运河区政府限期拆迁决定无效的判决书。然而,他们的房屋早在5年前就被强制拆除了。陈治安表示,他们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损失。 
 

  2001年6月5日,沧州市拆迁办为沧州市邮政局颁发了拆许字(2001)第5号拆迁许可证,依据这个许可证,对东至水月寺大街、西至胜利街、南至新华路、北至水月寺小区2号楼区域内实施拆迁改造。由于拆迁单位与陈治安等居民没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01年10月14日,沧州市拆迁办作出了沧拆裁字(2001)第34号拆迁裁决,确定了对陈治安等居民的安置补偿方式和补偿数额,要求被拆迁人在裁决书送达三日内自行搬出被拆迁房屋。

  陈治安等人接到裁决后,并没有按照要求搬迁。2001年10月17日,运河区政府作出运政拆字(2001)第36号限期拆迁决定,内容为:“被拆迁人接到裁决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被拆迁人拒绝履行搬迁义务,妨碍了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为了排除妨碍,现决定如下:一、被拆迁人应当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搬迁义务,将其居住的房屋交给受委托拆迁人拆除;二、如逾期不履行本决定,将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陈治安对拆迁裁决不服,将沧州市拆迁办起诉到运河区法院,2002年2月,运河区法院判决,维持该拆迁裁决,陈治安又上诉到沧州市中院。沧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拆迁裁决书认定的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与事实不符。2002年8月,沧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沧州市拆迁办沧拆裁字(2001)第34号裁决书。

  2003年,陈治安以运河区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合法财产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5月,沧州市新华区法院驳回了陈治安的诉讼请求。陈治安提起上诉,沧州市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05年4月,新华区法院再次驳回陈治安的诉讼请求,陈治安再次提起上诉。

  沧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治安于2003年就运河区政府的限期拆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沧州市拆迁办的拆迁裁决已经被撤销。因此,运河区政府的限期拆迁决定从其作出时,就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依据。沧州中院终审判决,确认沧州市运河区政府2001年10月17日作出的运政拆字(2001)第36号限期拆迁决定无效。

  除陈治安以外,原胜利街的其他三户状告区政府的居民也拿到了胜诉判决书。然而,他们的房屋却早已在2002年初就被强制拆除了。“下一步,我们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沧州市拆迁办、运河区政府、运河区法院赔偿我们的损失。”陈治安表示,对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他们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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