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新规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财政买单
2007-07-04 17:27 作者:蒋华 来源:
本报济南7月2日讯 根据我省出台的《政府购买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今后,无论是哪种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都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实施。
据省财政厅社保处负责同志介绍,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一些地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存在服务多少、好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象。新办法出台后,政府对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模式由“养人”变为“养事”,机构获取收入的多少,取决于干事的多少和服务的好坏,将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原则。未来政府将通过比质量、比服务、比管理的做法,推行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将大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共卫生服务的提高和改善。
据介绍,从今年起,市、区两级政府将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标准,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省财政将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要求和各市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以及各市开展工作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全省东、中、西部地区(不含青岛),分别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1元、2元和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财政资金将主要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服务;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向辖区内居民免费接种政府购买的乙脑、流脑、脊髓灰质炎等国家一类疫苗;普及健康知识,开展各种传染病、非传染病的宣传防治;对某种疾病进行调查、统计、监测等有关的卫生信息管理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购买服务资金来源主要是区级政府预算安排、上级政府补助和各方捐赠等,对购买服务资金的支付,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等办法,由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通过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省级财政对实行购买服务方式且运行机制完善、效果明显、群众满意的,经统一考评后,依照各市辖区内城市社区服务人口和省补助标准等情况予以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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