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不得以招商引资为名 实行零地价

2007-07-01 17:18    作者:吴磊   来源:  

近日,山东省政府下发通知,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新华网济南6月30日专电(记者苏万明)近日,山东省政府下发通知,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山东省规定,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都属于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等。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数据无误。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山东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将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的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将实现及时共享、比对。同时,这两个部门还将与地方国库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

  山东省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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