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扩大保障范围 廉租房申请门槛降低

2007-06-19 22:34    作者:蒋华   来源:  

月收入不到61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者可以申请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

  本报青岛6月18日讯 月收入不到61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者可以申请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今天,记者从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举行的相关会议上获悉,20日起,该市将扩展廉租房保障范围,将申请标准由“低保”升为“最低工资线”以下市民,这也标志着该市廉租住房保障由低保家庭覆盖至全市低收入家庭。


  据介绍,2002年,青岛开始实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五年来,通过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的方式,共投入保障资金2000多万元,实施廉租住房保障3700余户,基本解决了市内四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六平方米以下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住房问题。

 

  据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这次调整,申请人的人均住房标准将由“使用面积不超过六平方米”提高到“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由原来“不超过城市低保线(260元)”提高到“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2007年为610元)”;并且,家庭成员中只要有一人属于青岛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达到五年(含)以上,这样的家庭就可以提出申请。据悉,为解决进入保障范围的家庭的住房问题,青岛市将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8000余万元。该市可以得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也将由现在的3700余户增至1万余户。

 

  该市要求,各区、街道办要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建立《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调查评估档案》。根据规定,如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配租的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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