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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住户不同意 不得“住改商”

2010-07-15 23:20 作者:赵尔印 来源: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如果同楼住户如果不同意,住户就不能擅自“住改商”。

 

  昨日,市民杜女士致电本报热线,称其所购买的住宅小区刚刚交房,就有住户欲将住宅改为商用,且已经将公司的宣传广告打到了小区的入口处,引起小区内住户的不满。

  业主反映:名为样板房欲改作商用

  杜女士称,买这套房子时,差不多花到了4000元/O。而之所以会选择这个楼盘,就是觉得这个楼盘的居住环境比较好,现在还未交房,楼内就有住户开起了家装公司,这让她觉得实在难以理解。

  据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介绍,在交钥匙装修之前,工作人员还特意询问了业主,是否做商用。业主当时表示是用作住房,但可能会将自己的住房装修成样板房,供小区内其他的住户参考,如果用户需要,可提供家装服务。业主拿到住房钥匙装修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和小区内其他住户发现,该户的业主装修风格完全不像是居家所用。经询问,该名业主才承认其确实想作为商用,但他表示不会影响到其他住户的生活,这一说法遭到了小区内数十户业主的反对。这些业主明确表示,不希望住宅小区内增加商业元素。而且,该套住房在改变用途前,并未征求过他们的同意。

  记者调查:有人欢喜有人忧

  针对市民的反映,记者昨日走访了几个小区,发现房改商用现象五花八门,且为数不少。越是地段较好的住宅楼,这种现象越严重。

  在采访中,大多数住户对住房改商用现象普遍持反对态度,尤其是对将住房改为餐饮店和棋牌室深恶痛绝,他们认为噪声、油烟问题扰乱了同栋住宅楼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同时导致小区内进出的人员混杂,对市民居家安全带来了隐患。但也有部分市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小区内有个家政公司、小商店,也能给业主提供便利,只要不影响到其他人的正常生活,也不一定要全部禁止。

  对将住房改为商用,物业公司普遍持反对态度。据小区物业公司苏经理介绍,住房改商用引发的问题多:不但破坏了小区的居住环境,也给物业服务增加了压力,不便于小区的管理。但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所以也只能做协调和劝说工作。

  部门说法:“住改商”须得到其他住户同意

  对此,本报法律顾问袁波浪律师表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如果同楼住户如果不同意,住户就不能擅自“住改商”。一旦擅自改作商用,楼内其余业主可向相关部门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即使该名业主得到了其他业主的同意,也需报到规划部分同意,并补交相关的费用后,才能作为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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