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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经适房办法 政府建要按成本卖

2008-04-11 18:42 作者:杨凯 来源: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到底应该定多少?日前出台的《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低收入家庭住房难有望缓解 资料照片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到底应该定多少?日前出台的《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开发商建经适房利润率不超3%

    办法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 3%核定。

    根据办法,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确定销售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

    经适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适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买经适房需符合四项条件

    办法规定,申请购买经适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需要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适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购买经适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适房贷款利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经适房优先供应无房危房居民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照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超面积差价款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廉租房、经适房不能共享

    办法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已经购买经适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适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适房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住房前不得购买经适房,已购买经适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适房。个人购买的经适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适房购买满5年可上市转让

    办法规定,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购买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单位可集资建房解决住房难

    办法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有关规定和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惠及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的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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