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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室温低于16℃ 减免取暖费

2007-10-30 18:57 作者:杨凯 来源:

我省将出台供热管理办法,规范供热焦点问题

  我省关于供热的立法呼之欲出。10月29日,省政府召开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草案)》。该《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施行。

  新建建筑应分户计量

  按照用热量缴纳采暖费是节约能源的需要。从我省威海、德州两个试点城市的实际情况看,新建建筑推行起来相对容易,而既有建筑供热系统的改造,需要资金支持,困难较大,因此,目前全面推广集中供热分户计量的条件仍不成熟。据此,《办法(草案)》作出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低于16℃,减免取暖费

  《办法(草案)》作出规定: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取暖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用户室内温度的检测,《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但考虑到我省各市情况不一,《办法(草案)》规定: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居民采暖价政府定

  《办法(草案)》规定: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目前,煤炭、水等供热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造成供热企业经营普遍亏损,为了保障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当煤炭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后,相应调整供热出厂价格。据此,《办法(草案)》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逐步淘汰分散供热

  与分散供热相比,集中供热能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办法(草案)》规定: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办法(草案)》同时还规定: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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