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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年底全覆盖

2007-10-23 17:23 作者:杨凯 来源:

“十一五”末基本解决人均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世纪中华城”是济南第一个经济适用房项目。 杨珂 摄

 

  今天上午,全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安排部署了我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省政府确定,今年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将全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十一五”末基本解决人均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记者了解到,我省将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我省将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要全部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提出申请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明年年底前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由省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负责抓落实,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同时,为了解决其他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省政府确定,从今年到2010年,全省每年要竣工经济适用房400万平方米以上,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加快棚户区和旧居住区整治改造,重视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

  为了推动住房保障工作的进行,省政府确定,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廉租住房制度给予适当的支持,各级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对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继续实行行政划拨政策,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用地指标,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成就显著,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全省108个市县建立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了全省1.8万户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1998年以来,全省经济适用房竣工总量达2720万平方米,累计解决了34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03年以来,全省累计整治旧居住区312个,改造棚户区、旧厂区、城中村、危旧房集中片区970个,近120万户、400万居民直接受益。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各地政策妙招频出

  济南市:在推行廉租房保障政策方面,实行“随申请、随受理、随审批、随发放”的人性化工作制度,使每一户符合条件的家庭都能及时享受到住房保障。

  青岛市:将预算超收收入的40%以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市财政安排5亿元集中建设租赁住房,投入8200万元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超过了青岛廉租住房制度建立以来财政资金累计投入的总和。另外,全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5%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烟台市:把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商品房开发结合在一起,规定除在市区黄金地段外,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均要尽可能安排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

  莱芜市:鼓励具备换购商品房能力的低收入家庭主动退出。5年内(含5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50%作为奖励;6―15年内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晚1年,奖励金额减少5%;超过15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补贴全额退还政府。

 (杨珂 孙韩高)

  解读关键词

  廉租房:发放租赁补贴为主

  22日,省政府下发了《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意见》指出,全省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将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市场承租住房的能力。

  其中,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优先进行实物配租;对承租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减免的租金从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统一解决。

  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城市,通过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

  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60m2左右

  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标准由城市政府确定,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标准衔接。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但具体套型面积和各种套型比例由城市政府确定。经济适用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还可以采取发放购房补贴的方式,支持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自主选购住房,解决住房困难。

  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核定的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及成本审核明细要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购买满5年的,按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后,可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房由政府回购。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城市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并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计划,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均按照经济适用房有关规定执行。

  (孙韩高 杨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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