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市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同时,部分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从10月1日起,居民买二手房用公积金最高可贷20万元。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部分调整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其中,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不变,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青岛市七区商品房和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最高限额,即商品房30万元、二手房20万元。同时,即墨、胶南、胶州三市的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区域限额分别由15万元、15万元、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区域限额维持10万元。平度、莱西两市的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区域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区域限额维持10万元。
另外,该市还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并规定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原则上不超过该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07年为4643.5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该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2007年为7739.17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应低于5%,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高分别不得超过20%。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按照该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20%的缴存比例确定,即2007年为1548元。
此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该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或缴存比例超过12%的,其超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额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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